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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 不動產經紀業保證金退還機制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6/18 19:48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最快7月起,不動產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可申請退還當初所繳納的保證金。

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規定,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5處以下,每一營業處所繳新台幣25萬元保證金,超過5處,每增加1個營業處所,增繳10萬元。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3萬元。但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時,並無申請退還規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增訂退還保證金機制,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致已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數額,經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日起滿2年後的2年內,且無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者,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退還溢繳的保證金。

內政部說,部務會報通過後,預計最快7月起可申請退還保證金。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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