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北東部場)
壹、時間:98 年9 月1 日(星期二)上午9 時
貳、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際會議廳
参、主持人:葉署長世文(許副署長文龍代)
肆、議程:
一、主席致詞(略)
二、業務單位簡報(略)
三、公聽會發言意見研處情形(詳附件)
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北東部場)
發言順序
頁次
一、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所:蔡慧敏所長...................................................1
二、張榮發基金會:胡湘源課長.......................................................................2
三、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盧鏡臣博士...............................................................3
四、土木技師公會:洪德中主任技師...............................................................5
五、綠黨:潘漢聲-發言人...............................................................................5
六、山仔后文史工作室.......................................................................................7
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蕭世暉監事.......................................................7
八、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黃瑞茂理事長.......................................................9
九、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古禮淳理事長...............................................................10
十、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董事長 ...............................................................11
十一、彰化明道大學綠環境設計學系:張善文助理教授...............................12
十二、土地倫理學會:陳健一秘書長...............................................................13
十三、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作站:廖本全主任...............................................14
十四、中原大學財法系:傅玲靜教授...............................................................18
十五、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林三加主委...........................................19
十六、台大城鄉所:張維修先生.......................................................................21
十七、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施國勳先生...........................................................21
十八、中原大學:陳其澎教授...........................................................................22
十九、台北縣政府:李得全參議.......................................................................23
(以下為書面意見)
二十、立法院:李淳一簡任技正 .......................................................................24
二一、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徐蟬娟,易淹水地區小組召集人........... 26
二二、觀察家生態顧問公司:吳韋漢先生........................... 26
二三、中華科技大學:徐一榕副教授............................... 27
二四、偉業建築師事務所:趙偉業建築師........................... 27
二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詹順貴主任委員...............................28
註:§X 指第X 條。1
98 年9 月1 日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北東部場)發言意見研處情形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一、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所:蔡慧敏所長
(一)目前4 個功能分區似乎不大足夠,建
議增列「離島區域」,以突顯其重要
性。
(二)建議應將相關用詞之意涵能更豐富一
點,例如:
1.簡報資料中「國土保育地區」僅列
「國家公園」,易造成誤解,應予
調整。
2.國土保育地區中強調「環境劣化地
區」,但須進行「保育」者,不應
僅限於「環境劣化地區」,請將「環
境脆弱區、敏感區、易受災區」等
一併納入。
3.海洋資源地區,強調海洋功能與海
(一)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
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
分,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者。至離島地區強調
以保育為主之目標,在無人居住之島
嶼應可具體落實,目前主要離島多已
實施都市計畫,未來將劃為城鄉發展
地區,另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區就其
經營管理而言,已有一定成效,因此
離島就其土地使用性質兼有四種功
能分區之特性,可依其資源特性予以
劃分,殆無疑義。另本法係擬將離島
地區之課題,提升至計畫體系之層
面,並藉由「特定區域計畫」以因應
其特殊需求。
(二)
1.簡報資料中「立法重點2」係說明「計畫
體系」之調整,並就都市、非都市及國家
公園等土地,與未來國土功能分區之對應
關係進行關聯說明。至各國土功能分區之
劃設依據,則係於§23 規定。目前已依各
目的事業法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
未來亦將納入「國土保育地區」中規範。
有關簡報內容易造成誤解部分,將重新予
以調整。
2.§23 規定,國土保育地區應依據環境敏感
特性,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
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予以分
類,並依保護標的之重要程度,予以分
級。上開原則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至§
24 之「環境劣化地區」則係指國土保育地
區中,應擬訂「復育計畫」者。
3.§27 規定,海洋資源地區在未完成海域功
註:§X 指第X 條。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洋資源,但忽略了海洋生態系的維
護才是其基本前提。
4.農業發展地區有關「確保糧食安全」
部分,除於第6 條提及外,建議應
納入第23 條條文內容。
5.第1 條有效保育「滿足經濟及社會
文化發展之需要,並確保國土永續
及適性發展。」建議修正為「提供
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妥適利
用,並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能區劃前,應以生態保護、保育或國土保
安為原則。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4.「確保糧食安全」為農業政策之基本要求,
有關未同時於§6 及§23 同時規定,係為避
免重複之故,另加強§23 說明欄。
5.§1 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參酌98 年3 月26
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規劃」會議結論修正。
二、張榮發基金會:胡湘源課長
(一)請思考:如本版「國土計畫法」全面
施行後,未來災害真能降低?個人認
為不容易,因為:
1.區域劃分未能落實流域管理。
2.缺乏區域級政府治理,縣市首長4
年一任,難落實計畫。
3.管理工具僅賴土地使用分區,胡蘿
蔔與棒子威力不足。(ex:水資源
如何分配即為工具之ㄧ)。
1.現行河川流域之上、中、下係分別由不同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
管理,缺乏整合管理協調單位,故本法係
擬將流域管理之課題,提升至計畫體系之
層面,並藉由「特定區域計畫」以因應其
特殊需求。
2.本法擬建構完整之計畫體系,期賦予與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範圍一致
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法源依
據,並規定計畫之擬訂、核定與公告之完
整程序,同時擬透過充分之民眾參與機
制,由全民共同監督計畫內容,避免主政
者任意調整內容,俾維持國土計畫之安定
性。
3.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之資
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地之容許與禁
止使用項目;如違反規定者並於§47、§48
定有處罰規定。此外,本法之訂定目的與
功能,並非取代既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法
令,而係基於「重疊管制」之原則,共同
維護土地之適性發展。例如自來水法§12
之1「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
註:§X 指第X 條。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4.第5 條名詞解釋:成長管理竟只考
慮公設容量,未考慮環境容受力。
(二)國土計畫分 3 級,通檢年限一律為5
年,是否適當?
(三)經建會氣候變遷的研究是否與本法聯
結?
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序
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同法§12 之2 第3 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
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
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
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仍得依
該法規定辦理
4.§5 第8 款「成長管理:指為確保國家永續
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
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公共設施服務水
準與財務成本、開發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
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
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
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之土地使用管理
政策及作法。」其考量的項目非僅「公設
容量」1 項,先予敘明。至於「環境容受
力」一詞,雖未於定義中直接出現,但亦
已含括於其意涵中。
(二)有關國土計畫之通盤檢討年限,係參
酌現行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之
規定。且§19 略以「原擬訂之機關應
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
次。並得適時檢討變更。」之規定甚
具彈性,尚符合國土計畫之實際需
求。
(三)§10、§12 及§13 規定國土計畫之內容
包括「國土防災綱要計畫」。另§19
亦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
檢討變更之:一、因戰爭、地震、水
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之發
生。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故對於氣候變遷研究之具體成果,得
視實際需要,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中。
三、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盧鏡臣博士
(一)有關國土的範圍到底是那些?簡報中
所多圖片並未將金馬,南沙,東沙等
(一)§5 第1 款「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
轄之陸域、海岸、海域等地區」,簡
註:§X 指第X 條。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納入,應予調整。
(二)有關法案條文部分:
1.第1 條:進行土地使用規劃最主要
之目的為「促進公共利益」,建議
應將其納入立法精神中。
2.第10 條:有關防災綱要計畫部分,
是指「國土的防災計畫」?或是「防
災的國土計畫」?究竟是從防災的
角度來進行各部門計畫之公共設
施功能的改善?或者從土地使用
的觀點,對於防災要作怎樣比較好
的利用。
3.第24 條:有關國土保育地區部分,
應將風險高低不同之概念融入。以
落實保育與防災,並在兼顧環境資
源與特性之考量下,允許不同程度
之使用。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已進行分析繪製災害潛勢圖,
如何與國土計畫結合?另土地以
公有為原則,是否已考量財務之可
行性。
4.第36 條,除成長管理外,應將Smart
growth 的概念納入。另以四種功能
分區進行zoning 部分,未來如何於
相關細則或子法中落實,應審慎考
慮。
5.有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財務管理
機制,建議應兼顧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Zoning Ordinance)與資本
門改善方案(Capital Improvement
Programs,CIP)為實施成長管理制
度之基礎,對都市規劃應該會比較
好。
6.建議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應增
列於教育部門,補助大專院校之規
報資料由於圖幅所限,未適時將相關
離島一併納入,將重新予以調整。
1.§1 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參酌98 年3 月26
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規劃」決議修正。
2.依「災害防救法」§2 第2 款規定「災害防
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
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國土計畫之內
容首重災害之預防,以避免不當之土地使
用計畫,增加對人民生命財產之威脅。至
於災害發生之後,亦得藉由計畫變更機
制,進行必要之修正與調整。
3.所提「兼顧環境資源與特性之考量下,允
許不同程度之使用」之意見,與本法規定
國土功能分區應視土地資源特性再予分
類分級之意旨一致。至「已進行分析繪製
災害潛勢圖」之相關內容,未來可逕納入
劃設「國土保育地區」參據。至於「土地
以公有為原則」部分,除宣示「公有土地」
不得放領或讓售之政策外,亦已考量政府
財政無法立即全面徵收「私有土地」之情
境。
4.所提意見將納入未來研訂施行細則、開發
許可審議規範及相關子法之參據。
5.所提意見將納入§54 第5 項訂定「基金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參據。
6.§54 第4 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已包
括「國土之規劃研究」對於相關單位進行
註:§X 指第X 條。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劃或環境相關系所,加強都市規劃
與環境或防災結合。
國土規劃應有實質助益;至一般性補助大
專院校規劃或環境相關系所一節,仍宜循
行政權責分工建議,由教育部主政為宜。
四、土木技師公會:洪德中主任技師
(一)根本問題在於人口膨脹,人口過多,
自然會造成過度開發。人需要生存、
需要發展、提高生活水準,不管是觀
光、旅遊或者產業發展、交通建設,
平地均不敷使用,必須往山地發展。
森林、坡地及河川溪流的破壞、污
染,勢不可免。台灣政府現憂慮少子
化,其實少子化不一定是危機,或許
是重新調整社會結構的良機。謹記:
人口素質的重要性遠超過人口數
量。當然良好的國土規劃,揚棄無限
制商業開發、賺錢第一的思維,也是
絕對需要的。現行智慧化住宅及各種
措施,根本無法解決一般平民高齡少
子化,只供應高收入家庭的需要而
已。
所提「少子化」相關議題至為重要,除將納
入未來各級國土計畫實質內容參據外,少子
化帶來之設施需求及人口變遷趨勢亦已於
現行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中具體含括。
五、綠黨:潘漢聲-發言人
(一)「破壞者作管理者的根本問題」:改變
政府與企業觀念,態度比立法更為重
要。目前無法執法,未來可能嗎?
1.災後重建條例排除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環評法等,未來國土計
畫法如何保證不步其後塵?規劃
過程、執行,如何避免政治力不當
介入?
(一)本法係參酌先進國家之經驗與作法,
訂定未來國土空間發展應以符合永
續發展之世界趨勢,因應全球氣候變
遷為目標,故亟須整合土地使用計畫
與審議體系,俾實現國土與環境之永
續發展。相較於現行其他法令而言,
已較符合時代之需求,故應儘速完成
立法程序,俾利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1.依98 年8 月28 日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後
重建特別條例」§21 規定「辦理安置災區
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
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
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
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
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相關法令限
制。」係有其前提與救災特殊考量(一定
註:§X 指第X 條。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2.政府大量拍賣國有土地或BOT,協
助私人濫墾就地合法,甚至帶頭破
壞,國土計畫法如何看待?
3.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有大筆金額誘
惑,可能更快闖關。
4.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為促升條例借
屍還魂,更凍結環評等程序,更加
「強制徵收」。
(二)
1.公聽會沒有條文給大家,怎麼公
聽?會不會沒有在簡報中的「重
點」,反而更重要?
2.立一個糟糕的法比沒有法更麻煩,
不可草率立法。應召開「全國土地
會議」凝聚共識。
(三)
1.民眾參與細節為何?先從立法過程
「行政程序法聽證會」開始。未來
應有地理資訊系統等資訊公開。
2.強制徵收影響民眾(憲法)權益,
規模以下),並非全面排除。至於本法目
前並無排除相關法令適用之內容。
2.§24 規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
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以維持公有
為原則」,已宣示該類「公有土地」不得
放領或讓售之政策外。至地權部分因各目
的事業法已有特別規定,未來本法將與其
採重疊管制方式,俾確保國土永續及適性
發展。
3.洽悉,本意見非本部權責。
4.洽悉,本意見非本部權責。
(二)本法(草案)業列為本次公聽會開會
通知單之附件,並基於「節能減碳」
考量,註明下載網址(http://edoc.
cpami.gov.tw)請與會來賓自行評估
列印。另本草案內容並已登載於本署
網頁 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署
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國
土計畫法(草案))提供各界查詢。
針對本次公聽會未另行準備足夠分
量條文之缺失部分,將於其他場次公
聽會改進。
(三)
1.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之。至涉
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自應依該法規定
程序辦理。而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至
為重要,除§6「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
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
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
施辦法」中另訂之,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辦理。
2.所提意見至為要,未來政府相關單位依法
註:§X 指第X 條。7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應該非常審慎,作為最後手段。
3.行政區重劃與調整,與本法的關係
為何?原住民傳統領域應朝完全
自治的規劃方向。航空城、科學園
區這些宛如企業租界的地方如何
管制?
辦理徵收作業時,確實應審慎為之。
3.縣市改制後之計畫體系,仍應依循本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至於原住民、航空城、科學園區等
均屬「特定區域」範疇,未來應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依循全國國土計畫之指
導,視實際需要擬定特定區域計畫。
六、山仔后文史工作室
(一)與政府交涉5 年,最擔心的是如何執
行,因為就我的觀點,行政部門本身
就是盜竊者,執法者本身又是訂定法
令的人。如果他們定出一些不合保育
的規定時,是否有懲罰性的條文、或
者監督性的機關。對於行政機關彼此
勾結時,擬如何懲罰這些違法的行政
人員?
(二)今天的公聽會看不到台灣最重要的學
者、政府機關,其實他們是最該再教
育的。
(一)本法自 82 年開始擬訂迄今,業邀集
相關部會、各縣市政府、學者專家及
有關團體,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草案
內容已日臻完善,並大幅提高罰則之
刑度與額度,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二)本次公聽會之主要對象包括縣市政
府、大專院校相關系所、NGO 團體、
相關技師及公會、慈善團體等,並未
邀請相關學者及政府機關與會。惟公
聽會未設限與會資格,歡迎各界與會
並提供具體建言,會後並會將綜合座
談之意見研處情形,登載於本部營建
署網頁,供各界參考。
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蕭世暉監事
(一)「國土」特性的真實面對:全島皆為
環境敏感地帶,原住民族的眼光:順
應,而非規劃這塊獨一無二的土地,
本來每一個區域都應該是「保育
區」。然而,由於外來的生活方式、
生計文化、工業化的產業發展,改造
了土地,才有敏感/非敏感、保育/非
保育、開發/非開發之分。然而,台
灣整體土地獨特而舉世無匹之嚴峻
環境條件,已超限利用的根本問題,
易被掩蓋。
(二)注重人為區劃之間的關連性:區域間
(一)§1 已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為「確保國
土永續及適性發展」,以避免藉「均
衡發展」之名,致環境敏感地區遭受
不當之開發破壞。
(二)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註:§X 指第X 條。8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有保育利用的連續性,「發展」與「保
育」無法一刀兩斷,例如:台灣河川
湍急、砂石量大,從山谷奔流到平
原,不會有一條明顯的固定河道,海
域線也不會有固定的「一條線」,都
是為了人為開發才去侷限之、改道
之,例如水庫的興建是為了下游都市
及工業「開發區」的「超限利用水」,
集水區變成「水源保護區」,卻為了
水庫大量興建攔砂壩等設施,徹底破
壞整條河川。所以,開發區必須保
育,保護區也要可持續性的保育,對
原住民族而言,沒有農業區與保育區
之分,必須照顧好環境生態,才有食
物可吃。
(三)國土規劃過程必須有原住民族的決策
參與。肯定草案第24、30 條納入原
住民族基本法,但不夠,原住民族曾
成為被規劃的對象,甚至被分散規劃
各縣市行政區的邊緣地位。與國土計
畫高度相關的地方制度及行政區
劃,已弱化原住民族的參與地位與能
力。原住民族的在地知識與經驗有其
獨特的重要性為保障其國土規劃治
理的決策參與,需有原住民族自治區
的規劃,以平衡以都市「發展」為導
向的直轄市、縣市的地方制度架構。
(四)國土永續必須配合政府治理改革
1.政府組織改造:除了將水、土、自
然資源相關機關整合為「環境資源
部」外,政府組織運作的扁平化、
避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之間的
關係對立、臣服化等負面治理情
況。
2.劣質選舉政治的改革:掌握選舉動
員的財團與開發利益者,易透過政
治力介入計畫,使得公共利益,被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上開
政策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三)感謝肯定,除§24 及§30 本文外,§30
之說明六,並特別強調「國土計畫擬
定過程中應加強與原住民族之溝通
協調。」另原住民族地區未來亦可視
需要擬訂「特定區域計畫」已因應其
特殊需求,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四)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除將於行政院
下設置「環境資源部」負責統籌環境保
護、水利、礦業、地質、國家公園、森林
保育、氣象、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等相關
業務外,並將於內政部下設「國土管理
署」,負責辦理國土管理相關事宜。
2.洽悉,本意見非本部權責。
註:§X 指第X 條。9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少數權力綁架。原住民族自治,才
能將原本其不同於劣質選舉政治
的草根民主治理模式發揮。
八、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黃瑞茂理事長
(一)國土計畫在國家的利益上的影響是很
深遠的。營建署不應僅就機關之權限
劃地自限,而應就專業角度提出較完
整的規劃,俾符合社會之期待。
(二)以本次八八風災為例,台灣已進入資
訊社會,民間的搶救資訊系統遠比政
府部門完整。建議於資訊時代中應有
公民及社會得參與修法的機制,以避
免讓立法成為專業者遊戲,並該其成
為社會重點意志之呈現。必要時應由
行政院來主辦。
(三)國土計畫的資訊,落實單一的法條,
國土計畫內容的浮現
(四)營建署之國土計畫法與經建會之國土
復育條例,對於災害的防治關係密
切。而且行政院亦核定實施「國土復
育策略方案及行動方案」,讓政府可
以在未完成立法前即進行許多可以
作的事情,例如高山農業、公有土地
標售與BOT案暫停等,對於提升國
家競爭力均有所助益。故建議應請經
建會就國土復育條例之精神共同參
與討論,以符合社會之期待。
(五)針對內涵的部分:
1.建議國有土地標售及BOT案應予
暫停,讓公有土地未來得以支持每
一個城市的競爭力。
(一)本意見甚具意義,本法立法目的除考
量土地使用相關業務外,並就國土情
勢轉變及國土空間結構之發展之議
題深入探討,並期有效整合、指導部
門計畫之發展,俾重新建構完整之計
畫體系。
(二)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
(三)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部分,係納
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
之實施辦法」中另訂之。
(四)本次公聽會之主要對象包括縣市政
府、大專院校相關系所、NGO 團體、
相關技師及公會、慈善團體等,並未
邀請相關學者及政府機關與會。惟公
聽會未設限與會資格,歡迎各界參與
並提供具體建言,會後並會將綜合座
談之意見研處情形,登載於本部營建
署網頁,供各界參考。
(五)
1.§24「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
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以維持公有為原
則」,已宣示該類「公有土地」不得放領
或讓售之政策相關。惟地權部分因各目的
事業法已有特別規定,未來本法將與其採
重疊管制方式,俾確保國土永續及適性發
註:§X 指第X 條。10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2.有關財源的部分,由於被劃為公共
設施者得採「容積移轉」,但其實
現行都市發展用地,已可容納遠超
過目前數倍之人口,而在未來少子
化時代來臨後,容積移轉將成為空
話,更有甚者容積移轉得以抵繳代
金方式為之,更是對環境永續經營
之最大傷害,建議審慎為之。
3.國土計畫法不應迴避「農地敗壞」
的現象,應針對真的能回應政治發
展狀況的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農地
是否應由農委會來管、農村再生條
例是否應由水保局來管等,以提升
國家之競爭力。
展。
2.本法針對原有合法權益保障及補償救濟之
方式,除§44 之「容積移轉」外,尚可以
利用§5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進行獎勵
為之。而容積移轉係為針對原有合法建築
用地在不影響原有居住權益下之補償救
濟方式。
3.§23 規定「農業發展地區:依農業整體發
展需要與產業類型及特性予以分類,並依
農地資源特性就主、次要或可優先釋出農
地等,予以分級。」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至部會權責各有分工,不宜由本法另行規
範之。
九、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古禮淳理事長
(一)國土計畫法對於現有都市計畫地區、
非都等,納為一個管理計畫系統,依
營建署現有業務之整併,確有其意
義。
(二)本草案對於國土的永續利用、保護,
或是因應未來天候環境變化更為激
烈的趨勢下,仍然缺乏具前瞻性的防
災或是地景生態保存的因應。且目前
最新草案版本(第三條)仍然回歸各
目的事業主管的平行定位,建議應保
留96 年版第四條具有水、土、林的
整合位階,以維持並建立對經濟、濫
建或是各級道路興建等的管束能力。
(三)建議本法推動與說明時,應同步檢視
相關配套的"現有"以及"推動中
的新法",併同列出說明與配套推
動。例如:運用研擬中的「景觀法」
於保育區農業區發展區…之中,置入
景觀生態的複合考量,增加個是利用
行為中的緩衝帶(例如:道路或河川
沿岸規劃緩衝地區,以免只是設置高
(一)計畫體系與審議體系均朝一元化,係
本法之立法目標。
(二)有關96 年版§4 之「水、土、林業務
整合」,業經歷次研商會議,修正為§
24「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時,中央主管
機關應視管理需要劃分權責管理
區,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內容之國土保
育地區管理計畫中,協調權責管理區
內土地利用管理有關機關,擬訂主、
協辦機關,納入全國國土計畫報請行
政院核定。」
(三)所提意見「同部檢視相關配套法令」
將納入未來相關推動與說明業務簡
報時參據。
註:§X 指第X 條。11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大擋水牆,或道路設施而已),將可
以更增防災緩衝的安全性,以提升整
體環境品質。應可加強對整體政策推
展作為的說明。
十、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董事長
(一)國土計畫法怎麼會是營建署在訂?應
該由經建會主辦為宜。
(二)國土計畫法(草案)的內容在那裏?
網路上似乎只能找到96 年1 月12 日
之版本,若未能提供相關內容,則此
公聽會召開之意義為何?
(三)強列表達「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設
置,不可以趁火打劫。須實施遷村
者,不是要錢,重要的是生活、生產、
生態等各個面向之整體照顧如何落
實。
(四)依水土保持法第16 條規定劃設「特
定水土保持區」,若確實執行,應可
涵蓋所有災區之問題,政府不應拿一
些奇奇怪怪的法案,或以遷村重建之
(一)洽悉。所提建議變更本法之主管機關
乙節,將併案報請行政院核處。
(二)本法(草案)業列為本次公聽會開會
通知單之附件,並基於「節能減碳」
考量,註明下載網址(http://edoc.
cpami.gov.tw)請與會來賓自行評估
列印。另本草案內容並已登載於本署
網頁 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署
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國
土計畫法(草案))提供各界查詢。
針對本次公聽會未另行準備足夠分
量條文之缺失部分,將於其他場次公
聽會改進。
(三)§5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設置目
的為落實國土之保育,本於開發者付
費、財源穩健、維護公共利益及資源
有效規劃整合原則。另§24 規定「環
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應由第一項
之主辦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併同
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之安置計畫報
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亦即本條文設
計時,針對與遷村關係密切之「安置
計畫」配套機制,亦有完整考量,經
比對98 年8 月28 日立法通過之「莫
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20
「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
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
當安置」之立法意旨亦同。
(四)洽悉。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
設結果,未來可納入「國土保育地區」
中規範。
註:§X 指第X 條。1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名義,掩蓋政府從上到下的過失。
(五)憲法所定國土的疆界在那裏,請說
明。
(五)§5 第1 款「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
轄之陸域、海岸、海域等地區」,簡
報資料由於圖幅所限,未適時將相關
離島一併納入,將重新予以調整。
十一、彰化明道大學綠環境設計學系:張善
文助理教授
(一)國土計畫應更重視防災,無安全,免
談發展。
(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89 年訂有防災規
劃手冊送署。95 年前後又修訂二版,
提出防災六大系統,宜考量納入法規
體系內。
(三)防災規劃要有獨立章節於母法明文,
明確防災規劃指導綱領。
1.針對各種可能災害,母法須有明
文。規劃時不重視,災防法救以救
不了。(第19 條是事後,應更積極
防範)
2.針對各種災害規劃項目,應於施行
細則規定。
3.針對各項目之重點,應在技術規則
層次規定。
4.重點之量化指標,應有手冊。
(四)內政部建研所推動都市防災示範將近
十年,瓶頸在於防災只是都市計畫的
小項目,不夠重視。地方是選票考量
(一)依「災害防救法」§2 第2 款規定「災
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
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國土計畫之內容首重災害之預防,§
10、§11、§13 各級國土計畫之內容,
均包括「防災綱要計畫」,以避免不
當之土地使用計畫,增加對人民生命
財產之威脅。至於災害發生之後,亦
得藉由計畫變更機制,進行必要之修
正與調整。
(二)鑑於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
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
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現行已有
「災害防救法」,為避免重複,有關
建議宜採納之相關資料,未來將納入
擬定各級國土計畫實質內容參據。
(三)同(二)研處情形。
(四)同(二)研處情形。
註:§X 指第X 條。1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指導都計,而非防災指導都計。必須
1.中央有詳細規範(前述說明3)。2.
中央國土計畫委員會要重視去審查
才能落實。
(五)先求有,再求好,無法一蹴可及,抓
就方向,持續努力。對於營建署對本
案82 年至今持續努力,個人表示敬
佩與肯定。為留給人民及後代子孫一
個安全居住環境而努力。
(五)感謝支持。
十二、土地倫理學會:陳健一秘書長
(一)2000mm 降到台北會怎樣,防災系統是
否足以因應,我們如何看待低窪區現
在因不當開發所造成的現象。
(二)幕僚單位應該把國土規劃背後的因
素,以及立法院特殊的生態等問題,
均列為法案會不會通過之考量,具體
往上陳報,以供決策者審慎考量。
(三)建議應將各單位所進行抽水站的模擬
狀況及資料應儘速公布,以驗證新莊
副都心、都市河川地之合法利用、台
北港BOT、淡水河口淡江大橋等公
共工程區位之適宜性。
(四)國土規劃應該要做,但營建署做不
來,我們希望行政院應出面。
(五)所有立法過程應全面透明化,各單
位、利益團體、民間團體、民意代表
所有的發言,應全部紀錄。
(一)依「災害防救法」§2 第2 款規定「災
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
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國土計畫之內容首重災害之預防,§
10、§11、§13 各級國土計畫之內容,
均包括「防災綱要計畫」,以避免不
當之土地使用計畫,增加對人民生命
財產之威脅。至於災害發生之後,亦
得藉由計畫變更機制,進行必要之修
正與調整。
(二)有關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之課題業
彙整如簡報資料第19 頁。並於本法
立法總說明中一一列舉。
(三)洽悉。有關公布各抽水站之模擬狀況
及資料非本部權責。
(四)洽悉。所提建議變更本法之主管機關
乙節,將併案報請行政院核處。
(五)§6 第9 款「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
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另「行政資
訊公開辦法」§4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7 均規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所提
意見與上開法令規定意旨一致。至本
次公聽會綜合座談之意見研處情
註:§X 指第X 條。1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六)桃園航空城的水從那裏來?
(七)國土規劃在大台北地區的想像是什
麼?需要很多案例來驗證。
形,將登載於本部營建署網頁,供各
界參考。
(六)洽悉。所提意見非本部權責。
(七)依本法建構之國土計畫體系,未來應
於全國國土計畫中,列出「都會區域
與特定區域計畫範圍之界定及發展
構想。」其中大台北地區屬於應擬定
「都會區域計畫」之範疇。
十三、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作站:廖本全主

(一)民間團體參與內政部(營建署)各個
委員會,爭取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面
對很多阻礙,舉例來說,今天公聽會
全程進行攝影、拍照(本人發言時,
同時有三個鏡頭對準我),但是民間
團體參與會議時要拍照、攝影紀錄卻
不可(連要拍攝自己的發言都被拒
絕)。國土計畫法談公民參與,但事
實上,內政部對公民參與的落實還很
遙遠。
(二)談流域治理,請面對大台北地區淡水
河流域的開發,最下游淡水河口,有
台北縣政府超級積極推動淡北快速
道路;沿河上溯,與基隆河交會之
間,關渡平原開發壓力從未停止,社
子島地區台北市政府已擬定開發計
畫;磺溪往上,北投行義路溫泉就地
(一)為確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會議順利
進行、維持會場秩序及會場之使用與
管理,前於92 年5 月22 日提報本部
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20 次會議報告
後,本部以92 年7 月4 日台內營字
第0920087728 號函發布實施「內政
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會場使用管理要
點」。並於98 年7 月30 日第259 次
會議時,修正第五點「出席及旁聽會
議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
本會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
要,得於會場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
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徵詢全體
出席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俾利
審議單位及相關單位有所遵循。至本
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
(二)現行河川流域之上、中、下係分別由
不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
法令進行管理,缺乏整合管理協調單
位,故本法係擬將流域管理之課題,
提升至計畫體系之層面,並藉由「特
定區域計畫」以因應其特殊需求。
註:§X 指第X 條。1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合法的變更案,已送內政部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而與行義路溫泉一山之
隔,緊鄰陽明山國家公園的保變住
6-6 開發案,早已夷平山頭完成重
劃。這些地方正是流域治理的重要保
育地帶,但政府卻任令其失控發展。
(三)去年9 月辛樂克颱風重創廬山溫泉區
時,北投行義路變更案送進內政部都
委會專案小組審議,與會的內政部官
員不諱言的說,不應在不可開發的地
區進行開發許可。但該案在今年7 月
又送進內政部,9 月15 日即將開會,
請各位拭目以待,仔細檢驗政府(從
地方到中央)與委員。
(四)國土計畫法(草案)是規劃體制的重
大變革,但我們更關切的是這個體制
是否回應(或解決)目前所面臨的問
題。簡報資料(17 頁)及法案總說明
「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題」有規
劃面、開發面、管理面等三面向,由
此觀之,則國土計畫法(草案)其實
只能回應規劃面向,對於開發面與管
理面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如此,只
是創造一個新的體制,徒增新舊體制
整合的問題,對實質問題沒有助益。
(五)開發面中「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及
「確保完整農業生產環境」,事實
上,在現行規劃體制中亦有落實與確
保之機制,問題根本在於該有「作為」
落實執行但「不作為」(不能作或作
不到),主要原因是來自於政府與企
業財團的重大開發不斷挑戰不可發
展地區(開門鯨吞),以及無止盡的
超限(環境容受力)蔓延蠶食可發展
地區。這種權力的野蠻遊戲,是造成
既有的國土規劃體制完全無法落實
的主因。
(三)洽悉,本意見本案無直接關聯。
(四)§6「國土規劃基本原則」之相關內容,
係針對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
題,所提出之因應對策,研商過程並
獲致多數與會人員認同,其中各「國
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國土規
劃機制協調整合」及「力求民眾參與
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等相關內容,
對於解決「開發面」與「管理面」之
問題,均具一定助益。
(五)為避免所提意見之特殊個案繼續惡
化,影響國土永續發展,§37 及§38
針對開發許可之個案,強化其「民眾
參與」之機制。並將學者專家研議、
較符合社會期待之內容,逕於§23「國
土功能分區之分類分級原則」規定
之;未來並將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中具體落實。與所提意見意旨應
屬一致。
註:§X 指第X 條。1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六)國土計畫法(草案)中對於國土保育
區與農業發展區仍有開門機制可以
扭曲國土大計,例如:
1.「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
原則」(第6 條),請問哪些「例外」
可以挑戰這些原則,應該明列提供
討論。
2.應在可開發的地方才能申請開發許
可,但法案中卻讓開發許可得以變
更國土功能分區(第33 條)。
3.為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
畫,得檢討變更(第19 條)。政府
將成為開大門的最大權力者。
4.(第21 條)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綱要
計畫事項執行確有困難時(與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衝突),由中央主管
(六)
1.未來各級國土計畫內容及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中,對於國土保育地區中之必要性公共
設施,若有非屬「保育與保安之原則」情
形者,確實須進行審慎評估後,始得於附
帶相關條件之情形下,同意之。將所提意
見之意旨納入條文中規範,對於有安全勘
虞或違法濫建之情形,應可「依法」有效
遏止,惟為避免「負面列舉」之條文設計,
發生「掛一漏萬」之情形,爰於§6 國土規
劃基本原則中呈現。
2.為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目標,§33「依國土
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
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
用,須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
級,或於同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
分類或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
可。」而基本上各國土功能分區內可申請
開發許可之型態亦有所不同,例如:「國
土保育地區-必要性公共設施;農業發展
地區-農業發展相關設施;城鄉發展地區
-都市發展用地;海洋資源地區-特殊海
域需求」,上開原則將列入說明欄,俾利
未來訂定相關子法及審議規範參據。
3.為利行政業務推動順遂考量,§19 參酌區
域計畫法§13 及都市計畫法§27 之體例,
將「政府為與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計畫」得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機制納入。
惟相關變更程序,仍須依§15~§18 之規定
辦理(包括§16 及§17 之民眾參與等)。此
資訊公開之規定,對於創造政府(施政)
與民眾(監督)雙贏,應具一定成效。
4.§21 所增列之協調機制,係現行土地使用
相關法令所欠缺者,就正面思考而言,基
於行政機關彼此尊重之原則,未來國土計
註:§X 指第X 條。17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機關協調,協調不成則報請行政院
決定。此凸顯內政部確實無法掌管
國土計畫,當「例外」發生時,所
有的原則都可在行政院一聲令下
被打破與扭曲。
(七)農業發展區是重要的生產敏感地區,
應有積極與具體的規範,但草案卻極
度漠視與輕忽,將使農業發展區淪為
未來的「地倉」。
(八)公民參與不應只是「力求」,而是應
「具體」落實,且應有落實之內容與
程序,包括資訊公開以及舉辦聽證。
(九)對環境劣化地區僅有限居、遷居、徵
收與獎勵補償等規範,與完整的國土
「復育」計畫差異極大。
(十)若要將國土復育納入國土計畫,應先
停止國有土地(包括台糖、台銀等)
賤賣與BOT,在國土規劃與復育中整
體討論。
畫主管機關可藉由此一機制,可有效提升
計畫理念落實之機率。否則相關審議機
制,只能於計畫核定後,於事後補辦追認
程序之角色。
(七)本法ch4 針對各種國土功能分區之相
關規定,係以「均衡」為原則,並未
特別偏重或忽視某一國土功能分
區;未來各級國土計畫之內容,亦將
秉持此一原則辦理。另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資源空間規
劃計畫」,並初步指定主、次要農業
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作業參據。
(八)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至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自
應依該法規定程序辦理。而有關「資
訊公開」之意見至為重要,除§6「九、
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
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入§49「國
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施辦
法」中另訂之。
(九)「計畫法」與「計畫」間確存有異。§
24 規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
景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以維
持公有為原則,對其範圍內環境劣化
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加以推動執
行。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
居」。至具體之「復育計畫」內容,
尚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地制
宜擬定之。
(十)§24「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
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以維持
公有為原則」,已宣示該類「公有土
地」不得放領或讓售之政策相關。惟
註:§X 指第X 條。18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地權部分因各目的事業法已有特別
規定,未來本法將與其採重疊管制方
式,俾確保國土永續及適性發展
十四、中原大學財法系:傅玲靜教授
(一)計畫的特性:1.取向於未來→不受政
治及選舉的影響,須有長期的眼光。
2.具有事業性→本於專業知識、吸納
各方意見作成規劃,程序中須有縱向
(上下級機關),橫向(各主管機關)、
內外(與人民)各方面的溝通。故於此
考量下,法律是提供規劃者一個程
序,資訊公開的溝通平台。
(二)對於如此長期性及專業性的計畫,審
議及管理的機制不宜以個案式的審
議方式來思考,而應尊重計畫擬定者
的專業,以及其取向於長期規劃眼
光。故如此具有上位性質的計畫(§
15),應有長期全面適用性的特質,
在國外法制(德國),此等計畫具有法
令的性質,而不是個案(行政處分)的
性質。
(三)留在個案審議的思考,在程序中甚至
是司法監督上,必定會遇見法律上的
困難。例如民眾在計畫擬定程序中參
與性及參與程序不足,上級機關甚至
司法機關於計畫的審查,會面臨計畫
高權的問題,亦即計畫主體本身的專
業,在判斷餘地的考量下,往往無法
監督。
(四)開發許可是個案式的審議,與國土計
(一)所提意見甚具意義,可供本法後續制
定及未來各級國土計畫擬訂作業參
據。
(二)有關「個案式審議」部分,§56 規定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公告
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考
量現行區域計畫法中「開發許可」之
相關規定,涉人民之權利義務,故須
由本法概括承受。至於所提意見中
「應有長期全面適用性的特質」部
分,本法之理念將藉由重新建構之計
畫體系,於各級國土計畫擬定實施後
適用於全國,非經依法定程序辦理變
更,不得任意調整。故本法除賦予各
計畫之法令依據外,亦強調計畫之長
期性與安定性,與所提意見意旨應屬
一致。
(三)本法§16、§17 及§37、§38 有關民眾
參與機制,即為因應現行計畫擬定過
程中,參與性及參與程度不足之現
象。未來將於本法說明欄中補充說明
立意旨,俾資明確。§28「國土計畫
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能分區,檢討修
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有關範圍圖及
經營管理計畫。」因此國土計畫仍有
計畫上位及計畫高權之機制設計。
(四)§33 規定,開發計畫之區位應「依國
註:§X 指第X 條。19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畫的審議層次不同,在審議的程序及
層級上,不可能等同而語計畫的程序
縝密、細緻、期程會很長、個案式的
審議、須在上位的計畫指導下、迅速
有效率的進行。
(五)故建議謹慎思考國土計畫的性質,其
位階與開發許可的上下關係,重新調
整計畫擬定及審議的機制。也就是
說"國土計畫"如果可以提升為法
令的位階(中央的法規命令、地方的
自治條例)由立法審議的方式,減少
政治之干預,並且舉行立法聽證,加
強民眾參與及提供資訊公開,則在分
區的國土計畫擬訂程序中,是以立法
審議的角度來審議,而在開發許可的
個案審議中,是在已確立的計畫法令
的要求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
總體管制的精神下,依法核發許可。
土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地
區」,始得申請開發許可。§37 亦說明
「由於依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國土計
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係採二級二審
制,另依第十九條規定國土計畫之變
更程序亦然,故對於未來採「開發許
可」之個案,亦應透過嚴謹之審議程
序為之。」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五)各級國土計畫內容之擬定因須因地制
宜考量,爰須保留彈性,俾因應科技
及數位化時代來臨後,環境之高度變
遷,故不宜以「立法審議」之方式為
之。至本法針對「開發許可」之個案
審議,已於§33 之申請條件中增列「得
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俾符合計畫
之指導,應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十五、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林三加
主委
(一)國土計畫所要規劃的是多少年限的發
展?是否有比較細緻的分析。
(二)有關民眾參與的部分,第15 條中似
乎並無讓民眾得以主動參與的機
制,這樣的程序沒有辦法體現,我國
已經進入民主時代;另公部門執行公
共利益,需要外界NGO 團體或民眾支
援時之細節與功效,值得仔細思考;
建議民眾參與部分,應納入公益訴訟
條款,使其得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進行行政救濟。
(三)有關開發許可審議的部分,簡報資料
第36 頁「國土保育地區最嚴格、農
(一)§10、§11 及§13 有關各級國土計畫之
內容規定,應明訂各級國土計畫之計
畫年期。
(二)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
(三)為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目標,§33 規
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發
註:§X 指第X 條。20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業發展地區較嚴格、城鄉發展地區較
寬鬆」,此一思考方式不宜,因為其
所涉及層次不同,請修正。
(四)第34 條,「申請開發許可屬重大投資
開發案件,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雖係參照
都市計畫規定,但個人覺得水保平行
作業方式很奇怪,若有其一項審查不
通過,其他已通過者應如何處理?亦
或其他一項優先審查通過,代表其他
審查也勢必要通過?
(五)第45 條有關「容積移轉」部分,今
年都市計畫法法修法時,修正可以利
用「代金」來取代容積,或不斷的移
轉到都會區,其實對國民生活空間之
品質將有很深的影響。
(六)第44~46 條,權利的保障,應該要重
新思考,未來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原
有合法使用得繼續使用超過16 年,
時間拉得這麼長,則國土計畫法到底
可以看到什麼效果。
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
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土功能
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於同一種國
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分級
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可。」
而基本上各國土功能分區內可申請
開發許可之型態亦有所不同,例如:
「國土保育地區- 必要性公共設
施;農業發展地區-農業發展相關設
施;城鄉發展地區-都市發展用地;
海洋資源地區-特殊海域需求」,上
開原則將列入說明欄,俾利未來訂定
相關子法及審議規範參據。
(四)有關平行審查作業,係為縮減開發計
畫「依序」審查之作業時程。惟審查
委員會各有其職責與專案,彼此之間
並無審查結果相互影響之強制性規
定。
(五)§45「得依第五十四條所定國土永續
發展基金之用途,訂定優先次序予以
提供獎勵,或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使其符合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
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至徵收部分須依§44「政府為
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
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
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價購或徵收之。」
始得為之。
(六)本法針對原有合法權益保障及補償救
濟之方式,除§44 之「容積移轉」外,
尚可以利用§5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進行獎勵為之。而在本法尚未完成立
法程序前,本部將於區域計畫之通盤
註:§X 指第X 條。21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七)本次公聽會很多人表示沒有拿到草
案,且場次太少,建議應增加;必要
時可透過網際網路方式溝通。
檢討中,以本法之立法精神調整修正
相關內容,俾降低立法完成前、後不
符「土地使用管制」之比例。
(七)本法(草案)業列為本次公聽會開會
通知單之附件,並基於「節能減碳」
考量,註明下載網址(http://edoc.
cpami.gov.tw)請與會來賓自行評估
列印。另本草案內容並已登載於本署
網頁 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署
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國
土計畫法(草案))提供各界查詢。
針對本次公聽會未另行準備足夠分
量條文之缺失部分,將於其他場次公
聽會改進。
十六、台大城鄉所:張維修先生
(一)從內容看來,這是一個精神分裂的法
案:一方面表達預測人口將繼續增
加,另一方面又強調少子化時代的來
臨人口數逐漸朝零成長。
(二)針對可使用的面積部分,如果將現在
既有都市計畫中容許開發全部加
總,我相信我們的生活品質將是全世
界最高的,因為尚未開發的量,遠超
過2300 萬人之所需。
(三)簡報資料第34 頁,都市計畫未來如
何與國土計畫法結合,我發現一個很
可怕的狀態,竟然是不分類型,將所
有的都市計畫區,都劃為城鄉發展地
區,這樣的立法思維,完全是符合既
有利益者之想像,現階段敢提出來,
真是一個很有勇氣的作為。
(四)三場公聽會明顯是不夠的,將來還有
什麼機會表達更多的意見,今天的發
(一)少子化時代來臨係台灣地區近年來人
口成長之主要趨勢。行政院經建會並
曾預測至民國115 年人口將到達零成
長,有關簡報資料中易造成誤解之部
分,將配合檢討修正。
(二)所提意見與本法§5 第8 款「成長管理」
之定義(含總量管制),及§13 直轄
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第3 款
「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及成長
管理計畫」意旨一致。
(三)§30 說明四「都市計畫區未來將劃為
城鄉發展地區,其中發展型的都市計
畫(包括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
區計畫)可直接適用;至保育型的都
市計畫(如大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
依法先納入城鄉發展地區,未來再依
計畫指導檢討變更為其他功能分
區。」亦即都市計畫改劃為城鄉發展
地區,仍應依都市計畫法進行管制,
尚不致發生所提意見之情事。
(四)本次公聽會會後會將綜合座談之意見
研處情形,登載於本部營建署網頁,
註:§X 指第X 條。2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言對未來之立法將有什作用? 供各界參考。對於國土計畫法如果有
任何意見或看法,歡迎逕與本部營建
署綜合計畫組聯繫。
十七、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施國勳先生
(一)政府不但是建商治國,而且政府還跟
建商勾結,這個在台北市政府的「大
巨蛋弊案」中顯現無遺。
(二)簡報資料第45 頁,提到第24 條跟第
30 條有關「尊重原住民族」部分,應
將條文中所有的「得」改成「應」,
而簡報資料第47 頁還出現「三民鄉」
(應為那瑪夏鄉),應予修正。
(三)後高鐵時代,簡報資料第9 頁將北、
中、南三個都會區劃得一樣大,是扭
曲事實的,應予修正,才能有效將國
土計畫與都會區計畫有效銜接起來。
(一)洽悉。所提意見非本部權責。
(二)§30 第2 項之內容係於部會研商過程
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建
議,並同意認可之內容,俾凸顯本法
尊重原住民族之立場。另簡報資料因
作業疏忽發生錯誤處,業已進行修
正。
(三)簡報資料係為表達北臺、中臺及南臺
三大都會區域之相對區位關係,並無
意表達三者應均衡發展。且依§1 本法
之立法目的業修正為「確保國土永續
及適性發展」。惟簡報資料之表達方
式將配合進行調整修正。
十八、中原大學:陳其澎教授
(一)第1 條原條文均衡發展應優於適性發
展。
(二)第6 條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為
原則,請深入研究集約發展之利弊得
失。
(三)各條文內文所謂"分類與分級"之原
則,應更清楚闡明。
(四)第31 條國土保育地區,允許一定規
模以上的容許使用,是否與保育的主
旨不符合。
(一)§1 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參酌98 年3
月26 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國土空
間發展策略規劃」決議修正為「適性」
發展。
(二)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城鄉發展地區以
「集約發展」為原則,應為必然之趨
勢。惟各地區因條件不同,自然環境
資源亦有限,故須於「適性」發展之
前提下,始得以有效發揮其地方特
色。
(三)為兼顧本法各條次立法深度之衡平
性,§23 有關「分類與分級」之原則,
未來將於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中,進
行更細緻之規劃。
(四)為避免國土保育地區之容許使手發生
與保育主旨不符之情形,§31 第3 項
規定該地區之使用「應先徵得國土保
註:§X 指第X 條。2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五)第36 條審議原則之敘述,語焉不詳。
(六)第37 條民眾參與與公開展覽或說明
之程序,還是沿襲傳統形式,是否有
效說明國土計畫層級之複雜性與開
創性。
(七)海洋資源區,應該根據海洋調查的詳
細分區來劃定,不宜只是以同心圓的
區劃方式來界定。
(八)風險管理的機制與觀念,應該納入本
法之精神,必須是防患未然,不是事
後之修補。
育、保安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
意。」
(五)有關審議原則之詳細內容,將參酌現
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之格式與架構,未來將依§38 第2 項
授權「審議規範」另定之。
(六)現行開發許可並無民眾參與公開展覽
或說明之規定,§37、§38 之民眾參與
規定,係本法為符合時代需求之創新
性機制。
(七)所提意見與未來海洋資源地區之分
類、分級原則一致;將進行海域功能
區劃,根據海洋調查的詳細分區來劃
定,不會只是以同心圓的區劃方式來
界定。
(八)§10、§11 及§13 均規定各級國土計畫
應有「防災綱要計畫」,對於防患未
然應有一定程度之效果。
十九、台北縣政府:李得全參議
(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應國土計畫法之
立法過程及後續推動所需,建議由總
統府層級同步成立「任務小組」,負
責國土計畫之研究、規劃、協調、督
導、宣導之工作,以利此一跨世代的
歷史工作。
(二)國土計畫之種類僅止於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惟部分縣及合併升
格之直轄市幅員廣大、差異大,應能
預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
要擬定其所轄鄉鎮市區之國土計
畫,以利落實明確管理。(另各類國
土計畫圖之比例尺似應有所規劃,以
利執行)
(三)各都會區域、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
畫內容應明訂發展總量,並應對供過
於求之都市發展與容積訂定檢討規
範,否則形同具文。
(一)洽悉。有關總統府層級是否須同步成
立「任務小組」,非本部權責,宜由
府院高層評估研議之。
(二)所提意見甚具意義,因各直轄市、市
(省轄市)、縣之情況並不完全一
致,故§13 對於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之內容,並未強制規定所轄鄉
鎮市區之國土計畫呈現與否,應由各
單位視需要擬定之。至比例尺部分將
於施行細則中另定之。
(三)所提意見與§5 第8 款「成長管理」之
定義(含總量管制),及§13 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第3 款「直
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及成長管理
註:§X 指第X 條。2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四)國土規劃應全面啟動由上而下之「國
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特定及都會
區域計畫及補助要求各縣市由下而
上草擬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及民間社團參與,來整合提出全
國國土計畫方案。
(五)建議趁莫拉克風災之際,召開全國「國
土規劃」或「土地」會議,以廣徵民
意,尋求共識,並建立一參與溝通、
討論及決策平台,及舉辦全國國土規
劃博覽會宣導教育及凝聚共識。
計畫」意旨一致。
(四)行政院經建會已於98 年3 月25 日及
26 日舉行「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
劃」、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進
行「國土規劃前置作業辦理計畫」等
相關委託研究、本部營建署刻研擬
「推動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草
案),並擬編列經費補助擬訂「縣市
區域計畫」,俾利未來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之接軌。
(五)依98 年8 月28 日訂頒「莫拉克風災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20 規定「中央
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
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
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
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
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
安置。」另該條例§21 規定「辦理安
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應會勘認
定安全無虞者」,此係災後發生最迫
切處理之關鍵議題,亦為全民之共
識。
以下為書面意見
二十、立法院:李淳一簡任技正
(一)立法密度不要大,僅訂原則、程序、
罰則。
(二)城鄉發展區全面規劃,取消開發許可
制的思維。
(三)原民部落遷村者,原地保存區。
(一)有關其他細節性及技術性程序,將另
於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中另定
之。
(二)有關「個案式審議」部分,§56 規定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公告
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考
量現行區域計畫法中「開發許可」之
相關規定,涉人民之權利義務,故須
由本法概括承受。
(三)本部業依「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特別
條例」§20 及§21 規定,訂頒「莫拉
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
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及「莫拉克颱
註:§X 指第X 條。2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四)農村社區更新之定位。
(五)地質法之連結。
(六)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利用。
(七)土地管理機關→規劃單位。
(八)國土計畫教育之推動。
(九)規劃哲學的思維(傳統與流域)
(十)多元學科的整合。(公益訴訟條款,
計畫高權的概念)
(十一)遷都中南部之考量。
(十二)以city state 的概念作套疊。(以
風安置災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另有關災民之長期安置部分,係依
「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等原則
規劃,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四)農村社區更新之定位部分,未來將於
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
農業發展地區時,審慎研議。
(五)地質法(草案)§6 及§7 劃設之「地
質敏感區」,未來可納入「國土保育
地區」中規範。
(六)本部營建署刻研擬「推動縣市擬訂區
域計畫方案」(草案),並擬編列經費
補助擬訂「縣市區域計畫」,除可承
接「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外,未來可
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有效接
軌。
(七)本部營署每年均辦理「非都市土地開
發許可法令講習」,邀請各縣市政府
作業單位,及民間規劃單位與會,除
具政策宣導功能外,並兼收土地管理
機關與規劃單位「雙向溝通」之效。
(八)§54 第4 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
已包括「國土之規劃研究」對於相關
單位進行國土規劃應有實質助益。
(九)現行河川流域之上、中、下係分別由
不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
法令進行管理,缺乏整合管理協調單
位,故本法係擬將流域管理之課題,
提升至計畫體系之層面,並藉由「特
定區域計畫」以因應其特殊需求。
(十)所提意見與§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
後,主管機關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配合國土功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
令所公告之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
計畫。」之意旨一致。
(十一)洽悉,遷都議題非本法權責範疇。
(十二)本部業依「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特
註:§X 指第X 條。2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八八水災呈現北城南鄉之境) 別條例」§20 規定,訂頒「莫拉克颱
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及重
建住宅分配辦法」以規定特定區域之
劃定審查原則及中央與地方之劃定
機關、劃定、變更及廢止之審查、核
定及公告程序等。
二一、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徐蟬娟,易淹水
地區小組召集人
(一)臺灣政府已被財團綁架,請廢止"促
參法"(BOT)擷取臺灣自然資源圖利
財團,包含山林與水資源。
(二)建請政府停止一切開發,包含大城工
業區使防洪溼地消失,灣寶農業區變
成工業區、二林中科開發等。更多的
工業開發只會造成更多的河川污染
與水資源的枯竭。
(三)請問已破壞的土地要如何復育,沒有
在本計畫中看到?
(四)最根本的問題是廢除"經濟部"。
(五)舉辦全台各村鎮說明會、議事公開、
如何復育國土,而不是規劃國土、管
理國土。
(一)洽悉,廢止「促參法」非本部權責。
(二)§1 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促進國土資源
合理配置,以有效保育自然環境、滿
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
生活環境品質,並確保國土永續及適
性發展」,故未來開發計畫區位之選
擇均應審慎考量。
(三)§24 規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
或景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以
維持公有為原則,對其範圍內環境劣
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加以推動執
行。」
(四)洽悉,所提意見非本部權責。
(五)§16 及§17 規定國土計畫民眾參與機
制,與所提意見意旨相符。惟各國土
計畫召開說明會之規模與場次,須視
計畫之尺度而由擬訂機關視情況調
整。
二二、觀察家生態顧問公司:吳韋漢先生
(一)說明第五條為何不能納入民間單,利
害關係人參與討論,若第十四條有民
眾參與功能,請問對實際執行或管理
有何影響。
(二)說明第十七條5 年檢討一次之原因,
五年內將以何機制進行檢討。
(一)§7「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審議小組,係參酌現區域
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國家
公園計畫委員會之運作模式。對於個
案審議如有需要,亦得邀請或接受申
請,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
(二)為因應科技及數位化時代來臨,發展
情勢之轉變日趨複雜,各級國土計畫
自不能墨守成規,須因應發展需要進
註:§X 指第X 條。27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說明第四十四條罰則與依據與原因。
(四)法律位階問題。
行通盤檢討。故§19 參酌區域計畫法
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擬訂
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
盤檢討一次。」
(三)法令之制定係為訂定全民共同遵守之
規範,倘未訂定相關罰則,則違法亂
紀者,將對社會秩序與發展,造成重
破壞。爰於§47、§48 明定違反本法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規定。
(四)§3 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
工(包括各級國土計畫之種類與內
容;計畫之擬定、公告、變更及實施;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與管理;開發許
可與土地使用管制等),並敘明本法
與各目的事業法之適用情形。
二三、中華科技大學:徐一榕,副教授
(一)是否有所謂的「國土新生地」的考量?
(二)有鑑於工程棄土及災區棄土之棄土
區,是否可在全台海岸線(含離島),
選幾個適合的地點,?由圍堰等工程
作成棄土區,除可作全國分區棄土,
解決棄土問題,長期而言,又可收增
生國土之效。
(一)所提意見屬「海岸法」(草案)之議
題。
(二)有關個案之開發計畫,應依§33~§39
之開發許可規定辦理。
二四、偉業建築師事務所:趙偉業建築師
(一)國土保育區依簡報顯示國家公園區,
可惜未提及幅員廣大之保護區,若國
土保育區預計採徵收方式納入國家
財產。自將影響私有保護區所擁有土
地之權益,雖本國土保育區也顯示營
建署之未來願景。
(二)若徵收國土保育區之私人土地,將發
生掠奪百姓土地之窘境,綜觀最近十
(一)簡報資料中「立法重點2」係說明「計
畫體系」之調整,並就都市、非都市
及國家公園等土地,與未來國土功能
分區之對應關係之關聯說明。至各國
土功能分區之劃設依據,則係於§23
規定。目前已依各目的事業法劃設之
各類保護(育、留)區,未來將納入
「國土保育地區」中規範。有關簡報
內容易造成誤解部分,將重新予以調
整。
(二)§45 規定「得依第五十四條所定國土
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訂定優先次序
註:§X 指第X 條。28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餘年政府為有效利用國有土地,將以
前徵收之私人土地轉給(經程序)開
發建商,而獲利者為政府及建商,而
原有被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者之權
利未受保障甚至原封不動地眼睜睜
地移轉至建商手中,令人心碎。
(三)內政部營建署擔負制訂「國土計畫法」
之重責,盼望在顧及一般民眾財產之
權利保護與地政單位,以國土之主題
為土地,配合不同地區之山脈、河
流、海域、城市鄉鎮、平原、高原之
所處不同地質及地理環境特性,作預
防性之規劃時重要因素,供制訂「國
土計畫法」之明確基礎!
予以提供獎勵,或以容積移轉方式辦
理,使其符合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
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至徵收部分須依§44「政府為
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
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
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價購或徵收之。」
始得為之。
(三)所提意見至為重要,將作為未來本法
制定及後續各國土計畫擬訂參據。
二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詹順
貴主任委員
(一)屬最上位管理國土的國土計畫法,條
文固然可以因原則性宣示而簡略,但
逐條的說明(即立法理由),則應力
求詳盡,才能使民眾、立法委員甚至
其他部會官員瞭解每一法條的立法
目的、緣由及所欲處理的議題為何?
未來執行上如生疑義,才會有明確的
解釋依據,較不易產生太大落差。
(二)草案條文過於偏重功能分區的行政管
理與開發許可審議機制。且功能分區
的變更,依條文規定(§19、§33、§
37),過於容易且條件寬鬆;另設定
須一定規模以上才可申請,明顯過於
向大企業傾斜。對於如何落實國土保
育與復育(國土保育地區依簡報資
料,占國土59%以上)?如何確保糧
食安全進而在農業發展地區區管制
農地安全面積?反而欠缺著墨(§23I
②)!如放任農委會依農業發展條例
(一)遵照辦理。本部將逐一檢視,並於說
明欄補充說明立法理由。
(二)§19 規定「國土計畫」之變更須踐行§
15~§18 之程序;§33 及§37 則係規範
「開發許可」必須於各級國土計畫指
定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始得為之。未
來國土之開發許可必須是依據國土
計畫內容指定且應符合國土功能分
區與其分類或分級,始得進行土地開
發,因此土地之開發主要係考量其座
落位置之適宜性,並非針對某些開發
業者訂定。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進
行各縣市「農地資源空間規劃計
註:§X 指第X 條。29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辦理(§25I①),從民國89 年農業發
展條例增修第9 條,明訂農委會應訂
出糧食安全的農地面積總量,但農委
會迄未訂出以觀,形同緣木求魚。
(三)針對具體條文,意見及建議如下:
1.第三條第1 項但書規定的目的為
何? 全國性或跨地方的國土計
畫,本應有全國性視野與一致性規
劃,況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
會訂定其部門綱要計畫,此一但
書,不僅畫蛇添足,且會留下太多
後門,不利國土計畫之執行。例如
屏東林邊鄉、佳冬鄉,為本次88
水災養殖業的重災區,也是大家熟
知地層嚴重下陷區,災後重建條例
8/29 甫通過,農委會立即於8/30
發布新聞,不僅要大幅提高災害低
利貸款,更宣稱將積極輔導養殖業
者使養殖石斑魚的產值,到民國
104 年倍增。顯然對88 水災淹水遲
遲無法消退與超抽地下水造成地
層嚴重下陷的關聯,毫無反省,建
議刪除。
2.第5 條的名詞解釋,第8 款的「成
長管理」,只強調「考量公共服務
水準與財務成本」,太過偏狹,建
議應以整體環境涵容能力為首要
考量。而總量管制概念,僅在解釋
文帶到,亦有本末倒置之嫌。是否
應先依環境涵容能力訂定應管制
之各項總量,再據此總量訂定成長
管理目標?為配合以上說明,建議
同時修訂第36 條,直接以總量管
制目標取代成長管理,或在成長管
理項目之前,先訂出總量管制項目
與目標,並在第5 條的名稱解釋增
畫」,並初步指定主、次要農業用地,
未來可供劃設「農業發展地區」作業
參據。
(三)
1.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有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重疊管
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之適性發展。
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工、專業亦有所不
同,涉林業經營管理者應依「森林法」、
河防及水道治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
育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
管理應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有
關§3 之但書係參酌97 年8 月6 日修正「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7 之體例訂定。§24「中
央主管機關應視管理需要劃分權責管理
區,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內容之國土保育地
區管理計畫中,協調權責管理區內土地利
用管理有關機關,擬訂主、協辦機關。」
且§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
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能分
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有關範圍
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此國土計畫仍有
計畫上位及計畫高權之機制設計。
2.所提意見與本法§5 第8 款「成長管理」之
定義(含總量管制),及§13 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之內容,第3 款「直轄市、縣(市)
之發展目標及成長管理計畫」意旨一致。
註:§X 指第X 條。30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列「總量管制」,及同時在第11 條
的都會區域計畫與第12 條的特定
區域計畫,增訂應明訂總量管制目
標及成長管理計畫,以疏解第22
條適用的頻率,增加國土計畫的穩
定性與公信力。
3.在第11 條都會區域計畫與第12 條
的地方級國土計畫,訂有景觀綱要
計畫,固屬適宜,但在第9 條的全
國國土計畫中,是否需要國土景觀
綱要計畫,則大有疑問,例如,占
59%的國土保育地區,其重點應在
保育與復育,此時強調景觀,便將
導入過多人類足跡?不利劃為國
土保育地區目標達成,建議刪除。
9 月1 日中國時報報導行政院99 年
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
算項目中,水利署在治水費中編列
占其總經費3 成的經費做景觀工
程,遭批離譜乙事,即足為戒。
4.在第7 條,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
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
表合議審議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
域計畫及特定區域計畫之擬定,第
15 條第2 項又規定,行政院在核定
上開計畫前,必要時得指定機關遴
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先行協商審議,似有疊床架屋之
嫌,且由行政院以臨時性、任務性
遴聘一批專家學者複核性質上屬
常設性的業者專家合議決定機制
(如委員會),顯非妥適。此時,
應逕由行政院以跨部會協商,核定
為宜,畢竟,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
政機關,對於上開全國性行政計畫
的核定,本屬其職掌,應由行政院
負最後決定的行政責任。建議刪除
3.§10 說明四略以「國土景觀綱要計畫係針
對我國國情之特殊需要,列為全國國土計
畫內容之一」,且針對人為發展較密集之
區位,其景觀計畫之內容,應以符合當地
自然環境特色之景觀規劃為原則辦理。至
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者,其自然景觀
之保護至為要,自不宜任意破壞,以維護
自然生態環境之完整。未來任何自然及人
為景觀之經營管理,均應符合國土計畫之
景觀綱要計畫。
4.§15 第2 項「行政院核定前項全國國土計
畫、都會區域計畫或特定區域計畫前,必
要時得指定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代表先行協商審議。」係以「必要
時」為前提,若無必要則行政院自無須另
行審議,其意旨與所提「應避免疊床架屋」
之意見一致。
註:§X 指第X 條。31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第15 條第2 項。
5.第16、17 條中有關資訊公開之規
定,說明會日期、地點的公開方式
建議直接增加「電子媒體」,並且
是「同時」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
紙、網際網路、電子媒體或其他適
當方法。至計畫內容如何公開?第
16 條則未如第17 條有內容重點主
動公開之規定,建議應比照增列計
畫內容重點以上述方式一併公開
外,更應直接指明從網際網路下載
或索取之辦法。至於法務部引用行
政程序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表
示網際網路並非該法所訂之法定
公告方式,建議予以刪除乙節,實
係錯解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蓋行政
程序法第154 條規定,係在保障人
民「知」的權利,乃屬最低限度之
要求,減少公告方式,非該條所允
許,但如增加公告之方式,則非該
法條所禁止。
6.第19 條第1 項規定國土計畫實施
後,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依
區域計畫法實施之經驗(根本不可
能五年檢討一次),顯不切實際。
國土計畫之擬定,本應有前瞻性與
總量管制概念,建議僅每20 或30
年通盤檢討一次即可;都會區域計
畫及特定區域計畫,每15 或20 年
通盤檢討一次;至於直轄市、縣市
的國土計畫,則每10 年一次。
7.另第19 條第1 項但書所列得適時檢
討變更國土計畫情形的各款,其第
4 款所列情形,看不出其立法目的
與必要性,且將第7 條第1、2 項
原屬常態性審議列為得適時(亦即
隨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的項目之
5.本法研議過程針對資訊公開之規定,並未
將「電子媒體」納入考量。一方面係因「國
土計畫」之篇幅較多,不易於電子媒體中
完整呈現,且如需詳細說明所需經費龐
大,而有關國土計畫之內容重點,可藉由
定期發佈之「新聞稿」及政府網頁,提供
其刋載計畫之內容摘要,以避免於言論自
由時代,發生「置入性行銷」之情事。另
「電子媒體」之收費標準不一,若逕將該
方式明定於條文中,可能造成「議價空間」
不足之困擾。至條文中明定之其他公開方
式應可有效達成資訊公開之效果。
6.為因應科技及數位化時代來臨,發展情勢
之轉變日趨複雜,各級國土計畫自不能墨
守成規,須因應發展需要進行通盤檢討。
故§19 參酌區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公
告實施後,原擬訂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
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7.§19 第1 項第4 款「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辦理審議之建議。」係參酌現行
區域計畫法§13 規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之建議」,以保留計畫擬定機關於通盤
檢討期限未屆前,得保有視需要主動研提
變更國土計畫之機制。
註:§X 指第X 條。3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一,不僅與第1、2、3 款不類,且
因開發許可而發生用地變更,非當
然出現分區變更,況如在國土計畫
中的得開發地區申請開發許可,即
使涉及分區變更,亦不一定須立即
變更國土計畫!建議刪除。
8.第22 條規定之部門計畫所指為
何?意義不明。若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動輒要求變更國土計畫(尤
其功能分區),將使國土計畫之指
導性形虛設,建議本條刪除,否則
至少應加設限制條件(如城鄉發展
地區已無適宜面積土地可供發展
工業區、住宅區,才可規劃使用農
業發展地區之次要農地,而不得單
考量開發的財務成本,隨時要求變
更國土功能分區),以維護國土計
畫的穩定性,且唯有如此,訂定國
土計畫法才有實益。
9.第23 條第1 項第2 款的「農業發展
地區」,建議應先直接在全國國土
計畫中訂出確保糧食安全(以面對
西元2050 年後。全球人口可能達
90 億時的糧食短缺情形)所需的農
地面積,再依此劃分出主要農地
(不可釋出)與次要農地(在嚴格
條件方可釋出,而非現況的極易釋
出),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
農業發展地區,則應將重點放在農
業生產環境的維護、管理與輔導、
獎勵、補助(即第25 條之規定)。
10.第24 條第2 項末段「必要時得限
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因為居住與
遷徙自由乃憲法第10 條所保障的
人民基本權利,欲加限制,必須符
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惟本
條對何謂「必要性」完全無訂定判
8.§19 第2 項規定國土計畫之變更應依§15~§
18 規定程序辦理,為避免現行部分部門計
畫逕依各目的事業法規定程序逕報奉行
政院核定,並常藉「限期完成」之令,要
求土地使用審議單位配合辦理,故易滋生
「審議機制不彰、淪為橡皮圖章」之譏。
本法爰於§22 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
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
時,除應遵循國土計畫之指導,並於先期
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意見。」亦
即除由上而下機制外,另增加由下而上協
調機制,以避免部門計畫誤擇不適區位,
徒增審議作業困擾。
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資
源空間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主、次要
農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及是否可劃為「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之
作業參據。
10.§24 規定「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應由
第一項之主辦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併
同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之安置計畫報請
行政院核定實施。」亦即本條文設計時,
針對與遷村關係密切之「安置計畫」配套
機制,亦有完整考量,經比對98 年8 月
註:§X 指第X 條。3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斷之標準或事項,恐有違憲致難以
適用之虞,建議增訂「必要情形」
之項目、判斷標準。
11.第30 條第2 項根本是具文,沒有
實質意義與功能。因為只符合國土
計畫內容規定,本即得依任何法令
為該法令所允許之行為,無需再為
宣示。與其用具文敷衍原住民,徒
遭罵名,不若在本法第二章所列之
各法定計畫(至少在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與特定區域計畫),明定
於擬定計畫時應納入對原住民族
生活慣俗尊重之指導原則,或在第
6 條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增訂一款
應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慣俗的指導
原則。末來送立法院時,才較易獲
得原住民族與原住民立委的支持。
12.第3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目所指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為何?過多且
已荒廢的農業設施如漁港,可否盡
可能廢除而從事海岸復育?
13.第33 條規定依國土計畫於得申請
開發許可地區,得提出開發申請並
變更功能分區,對照第19 條與第
37 條規定,國土計畫容許變更國土
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之規定,
顯然過於寬鬆,在未納入總量管
制、成長管理目標又無法得悉之情
形下,農業發展地區恐將快速瓦
解,危及糧食安全。尤其此第33
條又限制須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性
28 日立法通過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
別條例」之§20「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
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
項之適當安置」之立法意旨亦同。
11.§6 第7 款「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資
源、文化特色、特殊區位、河川流域及其
他特定條件,實施整體規劃。」其中「文
化特色」之原內容,與所提之「原住民族
生活慣俗」雷同,惟於研商過程經學者專
家建議修正,以提升國土計畫之高度與廣
度,並避免單列「原住民族」,易滋生矮
化或歧視之嫌。另§30 第2 項之內容係於
部會研商過程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代表建議,並同意認可之內容,俾凸顯
本法尊重原住民族之立場。
12.§31「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包括因應農、
林、漁、牧等產業所需者,與「農業發展
地區」、「海洋資源地區」之屬性高度相
關,未來詳細內容尚須與相關單位研商後
確定。而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係考量零
星狹小之開發,易造成國土功能分區之破
碎化。至漁港之存廢議題,業納入96 年7
月30 日行政院核定實施「永續海岸整體
發展方案」之優先實施項目中具體規範。
13.§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
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
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
其分類、分級,或於同一種國土功能分區
下,變更其分類或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
申請開發許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
區位」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制
發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負面
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且未來將依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資源
註:§X 指第X 條。3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質特殊之土地開發」,更明顯向大
型企業與宗教慈善團體低頭、傾
斜,有違社會正義與公共利益,將
因社會觀念欠佳,導致反對聲浪大
而增加立法通過的難度。建議應從
自然資源、環境特性與糧食安全角
度建立各分區土地面積的總量管
制,並訂定符合社會正義、公共利
益原則的成長管理目標,在符合總
量管制與成長管理目標的條件
下,方允許變更功能分區,分級或
分類而為開發。至於應管制之總量
與成長管理目的,建議依行政程序
法舉證行政聽證訂之。
14.第37 條第1 項僅規定開發計畫及
國土計畫變更書圖應於開發案所
在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
尚屬不足。因為開發案影響範圍,
通常包括鄰近鄉(鎮、市、區),
建議參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20 規
定,將公開展覽範圍放寬至「毗鄰
開發地點所在鄉(鎮、市、區)之
其他鄉(鎮、市、區)。至於公開
展覽後的民眾意見提出,建議直接
明訂併同審議程序,以行政程序法
第54 至60 條的行政聽證程序為
之。
15.第4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申請開
發許可者須同時繳交開發影響費
與國土保育費等二種費用,是否妥
適?另第4 項已規定開發影響費的
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另以辦法
定之;於第5 項卻又規定開發影響
費得另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
運用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似有重複
空間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主、次要農
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及是否可劃為「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之
作業參據。上開規定與所提意見「確保糧
食安全」之意旨一致。
14.為提升民眾參與之深度與廣度,§37 有關
開發計畫之公開展覽程序,係於開發計畫
審議前即要求辦理。與環評法施行細則§
20 規定係「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
公開展覽,二者之時機明顯不同,先予敘
明。至公開展覽地點則係參酌「都市計畫
法」§19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0 規定擬定。
15.§40 說明四「本法開發影響費之收取與區
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之開發影響費相
同,係基於開發許可獲准,將帶來地區性
的開發活動,以致產生服務人口成長與地
方經濟所需之公共設施需求問題,以及伴
隨開發活動所可能造成之地區環境衝擊
問題,應由造成外部成本之申請人負擔,
因此,開發影響費可說是基於『成長付費』
概念下之一種『特別公課』。」鑑於「公
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係地方政府之長期責
註:§X 指第X 條。3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與矛盾。建議刪除第5 項,並於第
4 項的辦法中明定應專款專用於辦
理國土復育及保育用途。
16.第47 條各項所定罰鍰太輕、難收
嚇阻之功效。另鑑於過去屢見不鮮
的案例(不畏處罰,一直濫墾直到
政府被迫給予就地合法),為免形
同具文,第四項文字建議修正如
下:「依前三項規定處罰者,應將
其所使用機具沒入,並限期令其停
止使用與恢復原狀;屆期不遵行
者,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
狀之措施」。至於刪除「令其變更
使用」,原因在於如依法(本法第5
章)得申請變更使用,本得隨時提
出申請,而法律對於違法者應給予
處罰與限期改善(指停止繼續違法
使用與恢復原狀),至於土地權利
人是否依法使用或變更使用土
地?毋須假處罰方式予以提醒,尤
其不應不問違法開發之行為人所
濫懇地區是否位於可開發區(第1
項),均命其變更使用,方便其就
地合法。
17.建議在第49 條第2 項的實施辦法
中明定,國土資源資訊除涉及軍事
機密外,應全部上網公開。
18.第52 條限制資訊公開之規定過
嚴,建議只保留涉及國家外交、軍
任,爰於第5 項規定,得設置基金,俾利
於公務預算有限之情況下,得以利用基金
支應相關費用。另同條說明五「國土保育
費,係基於開發利得之回饋及因本法規定
國土保育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嚴格
限制,造成可開發地區之機會利得,亦即
開發者付費及維護公共利益原則下收取
之費用。」故二者之性質與目的並不相同。
16.§40 所定之罰鍰係依所犯事項節之輕重
予以不同程度之處罰,並參酌法務部建議
訂定,相較於區域計畫法§21 所定6 萬至
30 萬之額度已大幅提升。且§47 第4 項及
第5 項均有「得按次處罰」之連續罰機制,
故應無「罰鍰太輕、難收嚇阻之功效」之
疑慮。至於「令其變更使用」若逕予刪除,
則對於因不諳法令規定程序「得申請而未
申請者」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將喪失
「輔導合法」之機會,惟其違規行為,仍
須先予處罰後,始得依ch5「開發許可」
規定申請,故「令其變更使用」部分應不
宜刪除。
17.§6 第9 款「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
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另「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4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7 均規
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故§49 應無須重
申之。
18.洽悉。§52 係國防部代表建議,其與「政
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尚無不符,惟若政府
註:§X 指第X 條。3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事機密者,方可不適用第37、38
條資訊公開之規定,其餘刪除。
未來政策改變,可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修
正之。
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中部場)
壹、時間:98 年9 月4 日(星期五)上午9 時
貳、地點:台中逢甲大學第三國際會議廳
参、主持人:葉署長世文(許副署長文龍代)
肆、議程:
一、主席致詞(略)
二、業務單位簡報(略)
三、公聽會發言意見研處情形(詳附件)
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中部場)
發言順序
頁次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林丙申法規委員........................... 1
二、臺灣環境保護聯盟:蔡嘉陽副會長............................. 3
三、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 4
四、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 6
五、台中縣政府:王忠貴技士..................................... 8
六、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高孟定副教授......................... 9
七、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邱景升副教授兼主任................... 9
八、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謝靜琪副教授......................... 10
九、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 11
十、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 12
十一、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高孟定副教授....................... 12
十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陳政恆技士......................... 12
十三、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13
註:§X 指第X 條。1
98 年9 月4 日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中部場)發言意見研處情形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林丙申法規委員
(一)現今臺灣的現象是如提到國土保育議
題大家都可以慷慨激昂地提出見
解,但如犧牲自己的土地、生活習
性、耕作、居住、開發未來利益就變
得不是這麼一回事,也造成今天簡報
內容價值觀明確清晰,但看法條內容
則四平八穩只有程序和方法,似乎小
心翼翼不願碰觸不同立場團體的敏
感處,如果要提高通過的可能性,建
議可以思考大幅翻修區域計畫法方
式替代立新法廢舊法,以縮小法令變
動影響層面。
(二)第十一條之「都會區域計畫」與十二
條「特定區域計畫」是否有衝突重疊
之嫌?亦有可能會造成十三條下位
之「縣市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及部
門計畫無所適從之虞,建議取消「特
定區域計畫」,納入「都會區域計畫」
即可達其跨行政區之綜合指導政策
目的。
(三)原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其未來存廢與其管制機制之法源
與新舊銜接,宜於本法第六章明列,
並於說明欄補充說明。
(一)本法係參酌先進國家之經驗與作法,
訂定未來國土空間發展應以符合永
續發展之世界趨勢,因應全球氣候變
遷為目標,故亟須整合土地使用計畫
與審議體系,俾實現國土與環境永續
發展策略。相較於現行其他法令而
言,已較符合時代之需求,故應儘速
完成立法程序,俾利相關單位據以執
行。
(二)§5 第三款「都會區域計畫:指遵循全
國國土計畫,所訂定都會區域策略性
及協調性之國土計畫。」及第四款「特
定區域計畫:指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所訂定跨行政區域或一定地區範圍
內解決特殊課題之國土計畫。」二者
之目的、內容、性質與對象均有所差
異,且後者係為解決一定範圍內之特
殊問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
需要擬訂,並不適合納入都會區域計
畫中。
(三)§30 說明三「非都市土地未來將依國
土計畫管制,其中現行與未來之管制
原則一致者,依『可操作』、『有理想
性』及『不大幅增加成本』等原則,
將現行10 種使用分區與18 種使用
地,歸類後予以分類、分級為新的國
土功能分區之次分區或分級,俾依國
土計畫法進行管制。」另由於§56 規
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公
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考量現行區域計畫法中「開發許可」
之相關規定,涉人民之權利義務,故
註:§X 指第X 條。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四)第六章有關「權力之保障」,於第四
十六條所言「得由五十四條所定國土
永續發展基金或逐年編列預算予以
適當補償,補償金額及方式由雙方協
議之;協議不成,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建議取消「適當」二字,以落實保障
依現行法令或計畫合法開發利用者
權益於萬一,以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
則。另以容移補償不可行,因容移在
現階段之應用無論於市場、都市計畫
合理性等不同層面都受到很大的執
疑與挑戰,不建議在此引用。
(五)三十六條之各項開發審議規範與現行
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所授權訂定之各項審議規範
之異同,可否加以規範或說明。
(六)依三十六條進行之各項開發許可獲准
後所需依四十條繳納之「國土保育
費」,應訂定收費標準及經立法機關
同意,以免成為行政機關之空白支
票。
須由本法概括承受。爰於ch5 中明定。
(四)本法針對原有合法權益保障及補償救
濟之方式,除§44 之「容積移轉」外,
尚可以利用§5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進行獎勵為之。而容積移轉係為針對
原有合法建築用地在不影響原有居
住權益下之補償救濟方式。
(五)§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
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
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
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於同
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
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
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
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制發
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負
面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有關審
議原則之詳細內容,將參酌現行「非
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格式
與架構,依§38 第2 項授權「審議規
範」另定之。
(六)§40 說明五「對申請開發許可者收取
國土保育費,係基於開發利得之回饋
及因本法規定國土保育地區不得申
請開發許可之嚴格限制,造成可開發
地區之機會利得,亦即開發者付費及
維護公共利益原則下收取之費用。」
§40 第四項「國土保育費之收費方
式、費額(率)、範圍、用途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註:§X 指第X 條。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七)該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有疊床架屋之
嫌,以及中央由上而下之計畫擬定方
式,有以行政權凌架立法權來指導都
市計畫土管要點之嫌,應於法源中加
以規範。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與所提意見意
旨一致。
(七)§56 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均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
用。」故非都市土地未來將依國土計
畫管制。另§30 說明四「都市計畫區
未來將劃為城鄉發展地區,其中發展
型的都市計畫(包括市鎮計畫、鄉街
計畫、特定區計畫)可直接適用;至
保育型的都市計畫(如大台北水源特
定區計畫)依法先納入城鄉發展地
區,未來再依計畫指導檢討變更為其
他功能分區。」亦即都市計畫改劃為
城鄉發展地區,仍應依都市計畫法進
行管制,尚不致發生所提意見之情
事。
二、臺灣環境保護聯盟:蔡嘉陽副會長
(一)台灣的土地環境問題已經是相當嚴
重,國土計畫法希望能把相關法令進
行整合,故應將其定義為國土之根本
大法。此一立意良好之法律,在立法
過程中進度緩慢,所以如果政府真的
有意願,人民如果真的能了解目前面
臨問題之急迫性,則應該宣示只要國
土計畫法還沒有立法通過,目前進行
審議規劃中的大開發案,都應暫緩停
止審議。因為財團與政客綁架太多的
利益,所以我們這邊雖然鼓吹研訂國
土計畫法,但那些開發案還是繼續在
進行,最後會變成「法在山河破」,
也就是說等立法完成後,那些開發案
也都在推動了,一點約束力量都沒
有。不要因為小利小私而影響國家未
來的整體發展。
(二)現在法條已經夠多了,但要如何落實
最重要,例如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
法、區域計畫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一)在本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部將
於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中,以本法之
立法精神調整修正相關內容,俾降低
立法完成前、後不符「土地使用管制」
之比例。§1 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促進
國土資源合理配置,以有效保育自然
環境、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
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並確保國土
永續及適性發展」,故未來開發計畫
區位之選擇均應審慎考量。但審議、
規劃中開發計畫之申請,由於各有其
法源依據,要全面「暫緩停止審議」
涉人民權利義務,恐不易達成。故加
速本法之立法進度,俾利儘速實現計
畫理念,應為治本之道。
(二)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
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
「重疊管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
註:§X 指第X 條。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其實只要好好的去執行,就能夠達到
把關的效果。但進行中的區域計畫第
2 次通盤檢討,竟然將二林科學園區
開發計畫直接寫進去,這也是政府跟
財團綁在一起,我覺得政府要仔細的
去思考,對整個土地利用的體系以及
永續發展,政府的手段及立場為何?
(三)民眾參與的確是不足,財團可以直接
接觸政府高層,影響立法之政策與變
更,而一般民眾則只能夠透過公聽會
了解。建議「遊說法」應規定,將所
有法律之立法過程,相關利益團體進
行之遊說資料均應詳細表列出來,以
了解我們的訴求與理念是否真能具
體落實,或者是因為什麼原因而無法
實現。
之適性發展。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
工、專業亦有所不同,涉林業經營管
理者應依「森林法」、河防及水道治
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育應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管理應
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且§
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
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
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
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此
國土計畫仍有計畫上位及計畫高權
之機制設計。
(三)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至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自
應依該法規定程序辦理。而有關「資
訊公開」之意見至為重要,除§6「九、
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
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入§49「國
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施辦
法」中另訂之。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三、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
(一)很多開發的利益都被財團、民意代表
所左右,弊端如何防止,是比較實際
的問題。台中市市地重劃已進行12
期,現在還要進行第13 期、第14 期,
建議市府不要再進行重劃了,因為市
區已經擴大的不得了,官員被市議員
逼迫、市議員又被財團左右等情事,
應予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此牽涉
國家之執法能力。
(二)國土計畫法是很好的,國家的確需要
一個整體的計畫。但問題是對土地使
用的規劃,近幾十年來由經建會引進
英國之開發許可制度後,開始實施,
(一)§40 依所犯事項情節之輕重予以不同
程度之處罰,相較於區域計畫法§21
所定6 萬至30 萬之額度已大幅提
升。且§47 第4 項及第5 項均有「得
按次處罰」之連續罰機制,應可嚇阻
之效。
(二)§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
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
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
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於同
註:§X 指第X 條。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特別是非都市土地部分。但我認為開
發許可制並不適合我們,因為我們沒
有真正了解開發許可制之精義及作
法。過去隸屬英國的香港,主要以「分
區」為主,分區中可以許可的才許
可,該禁止還是禁止;相關對台灣的
開發許可的個案審查,漫無標準。加
上華人社會之民主素養不足、法制素
養不足、審查標準不一等,在沒有將
「開發許可」之精神弄清楚就貿然實
施,很容易引起國土濫墾濫建等災
害。至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需
要有審慎之調查資料作為依據。
(三)不能以自由市場之供需機制來決定土
地之使用,否則立法之理念將難以落
實。欠缺尊重土地、尊重自然環境的
倫理觀念,孟子梁貴王篇「斧斤以時
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即為基本
之保育觀念。現在從自然獲取的利
益,有一天會被要回去。條文中有關
「開發」的太多,應強調「保育」才
對。功能分區與其分類分級之概念很
好,但優先順序應予明定,先把保育
劃出來、其次為農業,最後才談城鄉
發展。所謂的成長管理、智慧型成長
的意義即為此。
(四)有關主管機關層級太低,而未來政府
組織改造中,「國土資源部」在那裏?
國土法管不管財政部的「國有土
地」,為什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直
在賣土地,協助炒作,如何遏止?建
議未來應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納入
「國土資源部」,避免一邊談保育,
一邊賣土地。
(五)「民主不能用在土地使用規劃管制
上」,有關既有合法權利保障中,土
地所有權人如果同意接受獎勵或補
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
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
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
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制發
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負
面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上開規
定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三)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功
能分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
地開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
能分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
於全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
區與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
市、縣(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
於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
相對尊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權責。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
劃設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
上開政策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除將於行
政院下設置「環境資源部」負責統籌
環境保護、水利、礦業、地質、國家
公園、森林保育、氣象、水土保持及
生態保育等相關業務外,並將於內政
部下設「國土管理署」,負責辦理國
土管理相關事宜。
(五)§45 規定「得依第五十四條所定國土
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訂定優先次序
予以提供獎勵,或以容積移轉方式辦
註:§X 指第X 條。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助乙節,應改以「強制」方式為之。
(六)都市中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要檢討,其
中建蔽率要降低,以保留足夠之透水
層面積,俾利地下水補注。
理,使其符合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
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至徵收部分須依§44「政府為
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
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
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價購或徵收之。」
始得為之。
(六)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
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
地之條件、程序、性質、用途、項目、
規模、強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含建
蔽率與容積率)至都市計畫土地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四、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
(一)內政部(國土計畫法)的上級主管機關
為行政院,而執掌開發計畫的經濟部
其主管機關也是經濟部,行政院位於
兩者之間的上級,是屬於「球員兼裁
判」其公信力場讓人質疑。以中部科
學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為例,本案是
屬於國家重大政策,是行政院的兩兆
雙星政策,而彰化的二林地區所在位
置是屬於農業專區,有許多高優質、
高經濟的農產品,且彰化及雲林都是
農業大縣以農業立縣,卻將高污染產
業引入這些農業專區。內政部是要守
護這些農業專區或是依循國家重大
政策污染這些農地呢? 本草案第
1 9 條,是替政府的發展高污染高耗
能產業解套之條文,是「後門條款」,
必須刪除第三項,方可讓台灣永續環
境檢康安全地發展,否則本案對我國
國土只會呈現病態、不健康、不安全
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危害國人生
存權益。第三項指「國土規劃公告實
施後,原擬訂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
(一)為利行政業務推動順遂考量,§19 參
酌區域計畫法§13 及都市計畫法§27
之體例,將「政府為與辦重大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檢討變更國土
計畫之機制納入。惟相關變更程序,
仍須依§15~§18 之規定辦理(包括§16
及§17 之民眾參與等)。此資訊公開
之規定,對於創造政府(施政)與民
眾(監督)雙贏,應具一定成效。
註:§X 指第X 條。7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得事實檢討變更之:
三、政府為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
事業計畫。」
(二)本人相擔憂心本案通過,只會讓全台
的污染面積增加、環境難民增加、災
害頻傳,因為本草案是以開發為導向
的國土規劃,將使國土繼續加速惡
化,而不是以保育保護為導向,使讓
國土惡化程度減緩的國土規劃;且本
草案缺乏總量管制的概念,看不出對
環境的友善及環境的承載力的根
基。因此反對本草案在立場未修正
前,不應通過。
(三)草案第二十三條國土功能分區的分類
分級,分成四大區包括國土保育地
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但是以上的分區,在
現實環境上,各區都有工業區或工廠
的存在,且是無法不在、無所不包,
但是本案卻不見有劃設發展工業地
區,這樣的國土規劃顯然有很大的缺
失,需要改善之,方可通過。彰化擁
有全台重金屬污染整治區工廠在農
地旁,工業區旁有農業區,就連二林
科學園區也是設在農業專區內及周
圍,這樣劇毒的產業,是讓工廠污染
農產品,再讓民眾吃下肚這樣對嗎?
國土保護區之內缺乏地下水資源保
護區,尤其是在旱災或戰爭等等缺水
時,地下水是很重要的保命水,需要
受到重視及保護,避免污染及破壞水
脈。八八水災造成嚴重地層下陷區林
邊鄉沿海地區,發生嚴重淹水,損失
(二)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上開
政策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三)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
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經由審慎會
商評估,規定禁止與容許使用項目。
另為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目標,§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
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
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土功
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於同一種
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分級
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可。」
而基本上各國土功能分區內可申請
開發許可之型態亦有所不同,例如:
「國土保育地區- 必要性公共設
施;農業發展地區-農業發展相關設
施;城鄉發展地區-都市發展用地;
海洋資源地區-特殊海域需求」,上
開原則將列入說明欄,俾利未來訂定
相關子法及審議規範參據。
註:§X 指第X 條。8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高達數億元。但是國土規劃中卻沒有
任何規範或限制,在地層下陷管制區
的開發,尤其是高耗水產業,例如彰
化的大城鄉,屬於嚴重的地層下陷管
制區,卻要引進高耗水(一天40 萬
噸水)的國光石化八輕,且面對全球
暖化問題,石化業會排放大量的溫室
氣體。在地層下陷及全球暖化海平面
上升的雙重效應之下,勢必加速大城
鄉的國土,陷入海平面之下。這樣的
地點與產業勢必讓大城鄉及周邊臨
海鄉村,面臨成為林邊第二的同樣的
環境難民。
(四)本草案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
( 派) 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以
合議方式辦理審議。本機制有很大缺
失,遴選過程應以公開方式徵選,不
應讓中央主管指派,現任營建署各項
委員大多有接政府計畫,而這些委員
大多與政府直接的有利益關係,其公
信力讓人質疑,是否成為背書的工
具?因此強烈要求本條文應當修改,
以透過公開的方式徵求參與審議,資
格不應受限專家或學者,且必須納入
相關的民間組織團體。
(五)國土規劃法全台僅辦理三場( 9 / 1
台北、9/4 台中、9/8 台南),本案是
攸關各縣市發展,卻沒有到各縣市舉
辦至少一場,這樣頻率顯示,本案與
民眾的關係是非常低,參與度如此
地,卻有說是國土規劃,顯然本次會
議只是個宣導草案說明會,而不是公
聽會。
(四)§7「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審議小組,係參酌現區域
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國家
公園計畫委員會之運作模式。對於個
案審議如有需要,亦得邀請或接受申
請,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
(五)本次公聽會會後會將綜合座談之意見
研處情形,登載於本部營建署網頁,
供各界參考。對於國土計畫法如果有
任何意見或看法,歡迎逕與本部營建
署綜合計畫組聯繫。
五、台中縣政府:王忠貴技士
(一)國土計畫法將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
納入,使區域計畫之延續有其合理
性。國土功能分區是否能回歸各目的
(一)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
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
「重疊管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
註:§X 指第X 條。9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事業主管法規,如水利、環保等,進
行相關施行管制,俾利未來於縣府內
之權責分工有所依據。
(二)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內容、方向
或控管之發展目標,建議應分別訂定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以有效區隔計
畫內容。
(三)若未來民眾於申請使用類別,非屬國
土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時,是否
亦應建立一審查機制以為因應。
(四)建議有關禁止、限制發展區等相關資
訊,應統一建置於網站中,並開放供
各界查詢使用。
之適性發展。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
工、專業亦有所不同,涉林業經營管
理者應依「森林法」、河防及水道治
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育應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管理應
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
(二)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
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
地之容許與禁止使用項目。
(三)§31 第二項「與國土功能分區之用途、
規模或項目不同,但使用性質相容,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係針
對附條件容許使用之相關規定,與所
提意見意旨一致。
(四)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至為重要,
除§6「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
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
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
之實施辦法」中另訂之。並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高孟定副教授
(一)過去本人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大力
推動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當時認為
「均衡發展」是重要目標;惟近幾年
觀察發現,本次將其修正為「適性發
展」應能符合台灣之永續發展需求。
(二)民眾參與有其重點,目前的機制應已
足夠,重點是推動整合的過程。所以
國土計畫法要趕快推動,讓保育工作
趕快進行,規劃體系重新建立;未來
說明時應切題無須節外生枝,直接強
調立法刻不容緩,目前是最好的時
機。
(一)§1 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參酌98 年3
月26 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國土空
間發展策略規劃」決議修正為「適性」
發展。
(二)感謝支持。
七、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邱景升副教授
兼主任
註:§X 指第X 條。10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一)國土計畫法已經談很久,建議應且戰
且走,先做了再慢慢修。
(二)都市規劃之重點為「人口」,我的觀
點是既然強調「保育與保安」及「降
低發展強度」,因應未來人口愈來愈
少,建議國土法應加入人口政策。
(三)政府推動e化網站,其實國外有很多
虛擬政府,並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的特
性,讓公聽會辦得更好,而無須受舟
車勞頓之苦,且效果有限。雖然NGO
可以協助公務機關解決立法之阻
力,但如何提升第一線的民眾參與的
機會,透過e化網站應該是一個很好
的方式。過去非都市土地的管制不是
那麼嚴,也錯用了開發許可,目前國
土計畫法增列「得申請開發許可」之
機制,非常好,應該趕快做。特別是
鄉村區應趕快擬定都市計畫,透過計
畫進行管制,兼收落實保育之功。
(四)區域計畫法因缺乏區域政府致功能有
限,過去為提升競爭力而精省,但目
前並無顯著效果;個人認為應於中央
政府下設北、中、南部三個區域級政
府。
(一)感謝支持。
(二)由於「少子化」相關議題至為重要,
除將納入未來各級國土計畫實質內
容參據外,少子化帶來之設施需求及
人口變遷趨勢亦已於現行區域計畫
及都市計畫中具體含括。
(三)所提利用「e化網站」加強導之意見,
至為重要,將納入未來辦理後續相關
作業參據。至「得申請開發許可」部
分,§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
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
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
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
於同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
類或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
許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
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制發
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負
面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
(四)本法擬建構完整之計畫體系,期賦予
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
範圍一致之「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法源依據,並規定計畫之擬
訂、核定與公告之完整程序,同時擬
透過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由全民共
同監督計畫內容,避免主政者任意調
整內容,俾維持國土計畫之安定性。
八、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謝靜琪副教授
(一)我的基本想法是國土計畫法已經談很
久應該趕快立法通過。
(二)從區域經濟整合的角度來看,目前國
土法的內容似乎是以「二級產業」為
主,對「三級產業」的關注較少,三
級產業對環境的破壞相對於二級產
業而言是較低的,故於計畫概念中,
應適時將其納入。
(一)感謝支持。
(二)本法對於各級產業之區位分布等並特
殊規定,且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
再以其土地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
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規定各該土地之容許與禁止使用
項目。
註:§X 指第X 條。11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就人口結構而言,除正視高齡少子化
的情況外,亦應重視流動人口的課
題,因為如果未來我們是以觀光遊憩
為發展重點,則此人際關係亦為土地
供給概念中的重要課題,例如香港與
新加坡即很重視觀光人口。未來提供
居住人口的城鄉發展地區也許不用
很大,但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
地區在價值觀跟規劃上,應同時考量
流動人口的問題。
(四)為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之
指導性功能,應有效區分「計畫層級」
與「管制層級」。第36 條開發許可是
「計畫落實」或「管理」的手段,請
釐清。例如漁村應歸類為「農業發展
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文字的
說明應更明確一點。
(五)高鐵時代的來臨,對台灣空間結構的
影響非常大,簡報資料三個區域範圍
符,與民眾實際移動的範圍並不一
致,例如雲林、嘉義其實應該是移動
到中部進行消費的,但圖上顯示是往
南部走。過去發現區域計畫因與現實
活動脫節而無法發揮指導功能。高鐵
e 化管理的相關資訊,應可提供區域
移動狀況參據。
(三)有關「少子化」相關議題至為重要,
除將納入未來各級國土計畫實質內
容參據外,少子化帶來之設施需求及
人口變遷趨勢亦已於現行區域計畫
及都市計畫中具體含括。至「觀光遊
憩」屬部門綱要計畫範疇,將分別依
§10、§11 及§13 於各級國土計畫中訂
定。
(四)本法「國土功能分區」上承重新建構
之計畫體系,於擬訂各級國土計畫
時,透過詳細之資源調查後劃定;下
接§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
各該土地之容許與禁止使用項目。至
§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
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
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
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於同
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
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
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
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制發
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之負
面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而§23
「海洋資源地區」係指「內水」與「領
海」範圍內之海域,故「漁村」屬陸
域部分自不會劃為「海洋資源地區」。
(五)所提意見至為重要,其中「高鐵e 化
管理的相關資訊,應可提供區域移動
狀況參據」部分,將列為後續業務參
據。
註:§X 指第X 條。1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九、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
(一)少子化及高齡化的問題,其實台灣人
口減少對土也使用規劃而言是好
的,現在的2300 萬反而太多。
(二)五個直轄市、七個發展區域等,是政
治操作,我不覺得是國土規劃,而且
是以開發、都市膨脹為導向,不符合
功能分區。
(一)有關「少子化」相關議題至為重要,
除將納入未來各級國土計畫實質內
容參據外,少子化帶來之設施需求及
人口變遷趨勢亦已於現行區域計畫
及都市計畫中具體含括。
(二)洽悉。所提意見涉「行政區劃法」議
題。
十、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
(一)草案第六條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第
二項必須刪除。本文已明確指出是屬
於國土保安區,因此應刪除「對於環
境劣化地區應加強辦理復育」,讓保
育區自然演替使自然達到安全的狀
態,不應浪費國庫介入人為活動,進
行不會有效果的工程。第二項指
「二、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
為原則,並限制開發使用,對於環境
劣化地區應加強辦理復育」。
(二)「國土資源地區」之水資源都是表面
水,建議應將地下水予以納入。
(一)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
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
地之條件、程序、性質、用途、項目、
規模、強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23 第1 款「國土資源地區」中係指
廣義之水資源,包括地面水及地下水
資源。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已完成部
分「地下水補注區」調查,將逕納入
「國土保育地區」中規範。
十一、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高孟定副教

(一)本法之名稱究竟為何。 (一)本法之名稱原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法」,後於92 年5 月檢討修正為「國
土計畫法」。
十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陳政恆技士
(一)地質法在立法院三讀時被「復議」擋
下來。國土計畫法將「國土保育地區」
之概念納入,對於尊重自然之教育宣
導甚具意義。
(二)現行土地使用計畫中,區域計畫有法
(一)地質法(草案)§6 及§7 劃設之「地
質敏感區」,未來可納入「國土保育
地區」中規範。
(二)本法新建構國土計畫體系,於§9 規定
註:§X 指第X 條。1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令依據,但無對應之區域級政府;國
土綜合開發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
畫,雖有組織但無法令依據。但建議
能有一個規範,協助了解計畫審議資
料性質,使其公開透明。
國土計畫之種類,即為解決所提意
見;而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至為
重要,除§6「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
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外,
並將納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
及運用之實施辦法」中另訂之。並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韓乾教授
(一)地下水真的很重要,但問題是超抽與
不透水層面積不足。關鍵在於都市發
展沒有管制,開發得太厲害,否則水
文循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二)未來是否將另訂施行細則。
(一)所提意見與§23 第1 款「國土資源地
區」中係指廣義之水資源「包括地面
水及地下水資源」之意旨一致。經濟
部中央地質調查已完成部分「地下水
補注區」調查,將逕納入「國土保育
地區」中規範。
(二)§57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南部場)
壹、時間:98 年9 月8 日(星期二)上午9 時
貳、地點:台南成功大學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室
参、主持人:葉署長世文(林副組長秉勳代)
肆、議程:
一、主席致詞(略)
二、業務單位簡報(略)
三、公聽會發言意見研處情形(詳附件)
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南部場)
發言順序
頁次
一、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陳彥仲教授........................... 1
二、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執行長................................. 1
三、地球公民協會:楊俊朗研究員................................. 3
四、台南環盟:李建畿理事長..................................... 3
五、高雄醫學大學:程建中教授................................... 4
六、中華民國建築公會:于俊明秘書長............................. 5
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賴榮平教授............................... 6
八、林雅茵建築師事務所,林雅茵小姐............................. 7
九、高雄縣政府:李建寬科長..................................... 8
十、台灣科技大學:嚴小姐....................................... 9
十一、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鄒克萬主任......................... 10
十二、嘉義梅山太和受災戶:簡秀芽小姐........................... 11
十三、立德大學資產管理與城市規劃系:邱仲銘教授................. 11
十四、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執行長............................... 12
十五、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張學聖教授......................... 12
(以下為書面意見)
十六、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王松柏先生 ................. 13
十七、成功大學建築系:賴光邦副教授............................. 14
十八、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鍾坤利工程員...............................................15
註:§X 指第X 條。1
98 年9 月8 日國土計畫法(草案)公聽會(南部場)發言意見研處情形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一、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陳彥仲教授
(一)有關層級太低的問題,是不是很早就
知道了,目前處理的方式依簡報第42
頁顯示,未來中央與地方如意見不一
致,「請行政院核處」。這樣是不是
太理想化了。例如科學園區指定這個
地區,通常這計畫都是行政院認同
的,內政部如何與行政院既定之政策
作抗衡?依現行機制,未來這種事還
會發生。
(二)所定「5 年」通盤檢討,是否已包括
審議時間,請釐清。
(三)有關七個發展區域部分,建議其中高
雄應與台南合併規劃都會區,特別是
古蹟及文化資源如果能列為文化遺
產,則對世界才會有競爭力,產業界
的條件與規模才會夠大。
(一)§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
關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
功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
之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
此國土計畫仍有計畫上位及計畫高
權之機制設計。
(二)為因應科技及數位化時代來臨,發展
情勢之轉變日趨複雜,各級國土計畫
自不能墨守成規,須因應發展需要進
行通盤檢討。故§19 參酌區域計畫法
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擬訂
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
盤檢討一次。」
(三)洽悉。所提意見涉「行政區劃法」議
題。
二、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執行長
(一)日前參加高雄縣一個內部會議,談到
小林村為何受災這麼嚴重,村民提到
是因為原始森林被砍伐,連樹頭都挖
起來。國土計畫法第31 條指出「與
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性質、用途、規
模及項目相同或相容者,依下列規定
容許使用」,其說明欄「國土保安地
區之森林為林業經營或保育所必要
之伐採造林及撫育措施。」這就是沒
把經營森林、保安森林分開,允許在
保育區造林,以致水土流失的問題愈
來愈嚴重。建議林地要有分類的概
(一)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須再以其土地
之資源特性予以分類分級,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
地之條件、程序、性質、用途、項目、
規模、強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與所
提意見意一致。
註:§X 指第X 條。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念。
(二)國土規劃要推動應進行新一波的土地
調查,例如一大堆宗教寺廟在山坡地
興建,且「宗教團體法」違法佔用5
年以上就允許其合法化,並讓售之。
砍樹養香菇是台灣地區最大的伐木
案,每年用到3000 公頃,而這些土
地都位於農牧用地。
(三)農地釋出的前提是糧食安全,全台灣
80 多萬公頃優良農地正在消失中,如
工業區要用到優良農地,要有調查。
如沒有啟動新一波土地調查,國土計
畫法實施後也不會改變現況。
(四)現行部分法令都有破壞國土之虞,是
否有可能在研究階段一併檢討,例如
農業發展條例(農舍興建問題)、宗
教團體法,甚至墾丁國家公園地區居
民希望能除突破國家公園法的限制
等。
(五)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國土計畫擬訂與
審議之民眾參與,若有重大爭議時,
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聽
證。
(二)有關「應進行新一波的土地調查」之
意見至為重要,除§6「九、國土規劃
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
化。」外,並將納入§49「國土資訊
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施辦法」中另
訂之。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上開
政策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至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資
源空間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主、
次要農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業
發展地區」作業參據。
(四)§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
關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
功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
之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
此國土計畫仍有計畫上位及計畫高
權之機制設計。與所提意見意旨一
致。
(五)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至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自
應依該法規定程序辦理。
註:§X 指第X 條。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六)政府目前有許多GIS 系統,應予以整
合,並公開之。
(六)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至為重要,
除§6「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
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
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
之實施辦法」中另訂之。並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地球公民協會:楊俊朗研究員
(一)非都市土地第一次係依現況編定,目
前有許多矛盾現象,如農牧用地被林
地包圍,但他一定要開路上山,看不
出如何檢討第一次編定不合理的地
方。
(二)草案第23 條關於「農業發展地區」,
在不影響糧食安全及農業生產環境
下,可能釋出變成「城鄉發展地區」。
是否有可能增加農業用地,值得思
考。應做為生態保護的地區可改劃為
「國土保育地區」。這意謂未來農地
面積不會增加,應該增加農地才能保
障糧食安全。
(一)§23「各國土功能分區得依下列原則
再予分類、分級,並分別訂定不同層
級之管制」並於§31 之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中,規定各該土地之禁止與容許
使用項目,即為解決所提意見之問
題。
(二)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至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
資源空間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
主、次要農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
業發展地區」作業參據。由於農業行
為多屬各類土地之「容許使用項
目」,故應不致發生農地面積大幅減
少之情事。
四、台南環盟:李建畿理事長
(一)建立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監測國土變化。
(一)§49「為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
統,定期從事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
用監測;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
註:§X 指第X 條。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二)橋墩之監測、河川砂石之管制。
要之資料。」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二)洽悉。所提意見涉交通部(公路主管
機關)及經濟部水利署權責。
五、高雄醫學大學:程建中教授
(一)支持內政部為未來立法的精神。
(二)條文中:
1.第23 條最後1 項之條文,顯然與本
條文不配合。「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
建議刪除。
2.第24 條最後1 項之條文,顯然排除
對原住民族之保護。建議以協助的
方式,溝通的手段,勸導遷居,而
非絕對的排除。
3.第28 條同意農委會林務局的條文
文字修正。
4.第31 條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建議修改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
議後依法核准」。
(一)感謝支持。
(二)
1.§23 說明二「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僅為
土地使用未來發展遠景面狀之分界,但實
際土地使用型態仍存點狀或線狀之樣
態,例如公共設施或道路系統,由於都市
計畫除土地使用分區外,仍存在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因此基於一元化考
量,爰於第二項規定都市計畫以外之土
地,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公共設施及公用
事業用地。至於就全國國土計畫內容與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中,公共設
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將因不同比例尺精度
之要求而呈現不同樣態。」故該項仍應予
維持。
2.§24 第後1 項之內容規定「第二項涉原住
民族土地者,除有安全堪虞情事或違法濫
建者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係
於部會研商過程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代表建議,並同意認可之內容,俾凸
顯本法尊重原住民族之立場。
3.§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能分區,檢
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有關範圍圖及
經營管理計畫。」係因國土計畫為土地使
用最高指導原則,故須有計畫上位及計畫
高權之機制設計。
4.由於§31 第2 項及第3 項已有相關協調機
制,故無須於第1 項第2 款中重複規定。
註:§X 指第X 條。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5.第5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
永續發展基金」建議修改為「…國
土永續經營基金」。理由為本法不
僅為發展,也包括保育。綜合言
之,即為經營。故建議修改「國土
永續發展」此一詞彙,為「國土永
續經營」。
(三)於簡報中,我國領土似已將釣魚台列
嶼漏劃,建議一定要立即修改。
(四)強烈建議本法的訂定與執行,必須與
未來行政院組織再造功能接合。
5.§5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經多次研商會
議後採多數共識所定之名稱,暫不宜逕予
修正。
(三)§5 第1 款「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
轄之陸域、海岸、海域等地區」,簡
報資料由於圖幅所限,未適時將相關
離島一併納入,將重新予以調整。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除將於行
政院下設置「環境資源部」負責統籌
環境保護、水利、礦業、地質、國家
公園、森林保育、氣象、水土保持及
生態保育等相關業務外,並將於內政
部下設「國土管理署」,負責辦理國
土管理相關事宜。
六、中華民國建築公會:于俊明秘書長
(一)劃設為「城鄉發展區」後,惟修改劃
為「國土保育地區」,在國土計劃法
草案中缺乏權制保障的機制。
(二)第六章的權利保障所採的方法,像
TDR 的機制操作方式應該先予檢
討;價購或徵收是不是在缺乏財源的
情況下,又創造另一個類似公保地的
民怨。
(一)所提意見業於§44 說明三「有關國土
功能分區之變更,若係依各目的事業
主管法令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涉
「既有權利保障」者,應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法令或都市計畫法規定,先行
妥予處理後,再納入國土計畫體系銜
接之。」敘明。
(二)§44「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
第五十六條一併公告實施之日起十
年內,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
及農業發展地區內原依區域計畫法
編定之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及設
施,與其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
於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獎勵
或補償前,得依原使用分區與使用地
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管
制。」之規定,即為避免過去實施「容
積率管制」造成搶建之情事發生,且
註:§X 指第X 條。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開發許可的型態,在指定許可地區下
如果是分區、分類的變更,這是合理
的,但若普遍性的,包括”分級”的變
更,建議應再檢視其合理性。並且其
與都計法第24 條的競合關係。
(四)建議應該做現行法的檢視像水保法§
16,區域計畫的通檢,區域計畫法隨
時可以變更分區,在操作上缺乏什麼
樣的工具。
有 10 年之緩衝期可繼續從事原合法
之使用,故基本上本法之設計係一
「寧靜之土地使用改革」應可有效避
免發生所疑慮之情事。
(三)§30「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仍
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
制。」故應不致發生「與都計法第24
條的競合關係」。
(四)有關「區域計畫法隨時可以變更分區」
部分,§33 規定「依國土計畫規定,
於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地區,從事一定
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
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
或於同一種國土功能分區下,變更其
分類或分級者,應依本章規定申請開
發許可。」其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
位」之正面表列,與現行僅規定「限
制發展地區」不得申請「開發許可」
之負面表列方式更符合社會期待。
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賴榮平教授
(一)國土計畫應先訂定母法再定細則,不
要一次訂足。先就「陸域、海岸、海
洋分別訂定範圍、開發許可及管理整
合復育計畫。
(二)國土計畫應由中央來規劃,不宜落到
縣市層級來規劃,因為落到縣市就不
易協調。
(三)目前條文內容層次不明宜再整理,有
些內容是作業原則而非條文內容。
(如7、8 條)
(一)所提意見與本法立法精神一致。有關
其他細節性及技術性程序,將另於本
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中另定之。
(二)本法擬建構完整之計畫體系,期賦予
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
範圍一致之「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法源依據,並規定計畫之擬
訂、核定與公告之完整程序,同時擬
透過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由全民共
同監督計畫內容,避免主政者任意調
整內容,俾維持國土計畫之安定性。
(三)本法兼具作用法與實體法之特性,故
仍宜於§7 及§8 明定審議小組之相關
參與人員身分及職掌等事項,俾資明
確。
註:§X 指第X 條。7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四)未完成立法前,應加強非都市計畫地
區之管理,且應力促相關單位的協
調,例如知本地區的事例。
(五)觀念問題:
1.農業用地是農業的生產工廠而非保
育。林業用地也是林業的生產工廠
而非保育。
2.要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才
能有台灣永續發展的概念否則是
不會有「國土計畫」這樣的名稱。
(從民82 年以來未有成效)
3.國土計畫,必須把主管機關層級提
高,有權利整合。如林務局、農委
會、漁業局、海洋局(海巡署)、營
建署、水、土、林、漁、礦。
4.現況調查必須編列為優先計畫。
5.現有相關法律之衝突似乎未見處
理,如農業再生條例…農舍興建、
宗教廟宇興建(整合及修正現有條
例)
(四)本部刻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區域計
畫通盤檢討,並將國土計畫法加強國
土保育與保安之意旨納入,以有效規
範土地使用管制。與所提意見意旨一
致。
(五)
1.洽悉,所提意見將納入§31 之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中,規定各該土地之禁止與容許使
用項目中規範。
2.洽悉,有關國家認同係憲法層次問題,應
無須於本法中探討。
3.洽悉。所提建議變更本法之主管機關乙
節,將併案報請行政院核處。
4.§49「為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
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定期從事
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各有關機
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與所提意
見意旨一致。
5.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有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重疊管
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之適性發展。
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工、專業亦有所不
同,涉林業經營管理者應依「森林法」、
河防及水道治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
育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
管理應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
八、林雅茵建築師事務所,林雅茵小姐
(一)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問題大家都耳熟
能詳,但海平面上升多少會淹到我們
的家園?海岸地區的劃設是否已呼
應到這個議題。面對未來可預見的海
岸災害,是否可藉由國土計畫法之擬
定,其相關政策之執行,引導協助人
所提意見涉「海岸法」(草案)議題。國土
計畫之內容首重災害之預防,§10、§11、§
13 各級國土計畫之內容,均包括「防災綱要
計畫」,以避免不當之土地使用計畫,增加
對人民生命財產之威脅。
註:§X 指第X 條。8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民安然渡過。
九、高雄縣政府:李建寬科長
(一)規劃面:
1.海域與陸域的邊界認定疑慮並未於
本法中釐清。
2.法的競合及取代:區域計畫因本法
完成實施後即停止,但未見相關法
令有配套建議。
3.區位:按本法所規劃的四種區位是
否已完整涵蓋,似仍有待商榷。
(二)執行面:
1.陸/海交界形成灰色地帶無人管理。
2.相關法令配套未明確的前提下,管
制面的查報程序和量度後續作
業、管理內容及機關的權責。
3.相關GIS 資訊未完全列入,考量層
面宜再擴大,如:現況與法令的衝
擊。
4.民眾參與部份有關民眾意見如何
吸納及回饋的機制及管道。
5.現行法令的退場機制及時間點。
(一)
1.所提意見涉「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議題。
2.所提意見業於ch4 土地使用管制與ch6 權
利保障中規定。
3. 國土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
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
其範圍包括高山、丘陵、台地、平原、河
川、海域等,且§23「各國土功能分區得
依下列原則再予分類、分級」,故應足以
完整涵蓋。
(二)
1.所提意見涉「海岸法」(草案)議題。
2.本部營建署自90 年起業推動「國土利用監
測計畫」整合衛星遙測的高科技及行政體
系的稽查取締,快速並有效地掌握土地資
源利用現況及變遷資訊,未來可與§49「為
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
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定期從事國土資
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監測部分有
效接軌。
3.所提意見與§49「國土資源調查、土地利用
監測及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
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之意旨一致。
4.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之。至涉
及「行政程序法」部分,並應依該法規定
程序辦理。
5.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有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重疊管
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之適性發展。
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工、專業亦有所不
註:§X 指第X 條。9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綜合性:
1.分工看似完整,但中間的聯繫卻有
困難,故主管機關的層級只是其
一,重要的是整體運作的模式。
2.分區規劃僅著重於土地資源應用單
一功能面並未於分區之間的互動
有所著墨,與立法目的所謂提升競
爭力的關聯性非常薄弱。
3.本法究係母法或執行法有待釐清
(法的結構有些錯亂!)
同,涉林業經營管理者應依「森林法」、
河防及水道治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
育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
管理應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
(三)
1.洽悉。
2.本法除國土功能分區外,並重新建構國土
計畫體系,藉由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
計畫、特定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之擬定具體落實。
3.本法兼具作用法與實體法之特性,其中除§
56 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公
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考量
現行區域計畫法中「開發許可」之相關規
定,涉人民之權利義務,故須由本法概括
承受,故有較細微之程序規定外;其餘主
要內容架構包括國土計畫體系、功能分區
與土地使用管制、開發許可、權利保障及
罰則等,尚稱明確。
十、台灣科技大學:嚴小姐
(一)國土計畫法重視農業發展地區是一個
可喜的現象。惟由於糧食危機與環境
危機同時存在,若農業發展地區一直
釋出,將導致農地面積減少;但相對
的法中未提出釋出土地給農業發展
地區。國土計畫法將成為不利農業發
展的法,請正視此不可看見的農業危
機。
(一)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至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
資源空間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
主、次要農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
註:§X 指第X 條。10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業發展地區」作業參據。由於農業行
為多屬各類土地之「容許使用項
目」,故應不致發生農地面積大幅減
少之情事。
十一、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鄒克萬主任
(一)據了解目前全世界訂定國土計畫法之
國家並不多。就計畫協調而言,第五
條「部門綱要計畫是由主管機關在各
類國土計畫內容中,所訂定之綱要性
計畫。」但以過去執行區域計畫之經
驗得知,恐無法發揮有效之指導功
能。以台中縣松鶴部落為例,一方面
指定為社區營造地點,一方面劃設環
境敏感地,顯見連營建署內部橫向協
調亦不佳,所以訂了效果可能也不太
好,應予加強。
(二)以甲仙鄉小林村為例,土地使用主管
機關評估應予管制,但農委會則推動
富麗農村、富麗山村等,致災害發生
之情形無法避免。建議應於較前瞻性
之國土規劃思考下,加強部會間之協
調。
(三)其實區域計畫法已可成立區域建設推
行委員會,但營建署一直未依法成
立,而任由各部會自行發展。區域計
畫有其理想與目標,但又開一個小
門,讓開發許可個案之變更蠶食國
土,且在都市計畫區亦然。另容積移
轉是成長管理一個很重要的工具,故
法條中應以更嚴謹態度去思考。
(四)有關危險地區擬進行遷村,其實可行
(一)計畫體系與審議體系均朝一元化,係
本法之立法目標。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造,未來除將於行政院下設置「環境
資源部」負責統籌環境保護、水利、
礦業、地質、國家公園、森林保育、
氣象、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等相關業
務外,並將於內政部下設「國土管理
署」,負責辦理國土管理相關事宜,
應可有效解決所提意見。
(二)§24 規定「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
應由第一項之主辦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擬訂,併同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之
安置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與
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三)有關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推動,本
部營建署刻研議將依區域計畫法§18
(組成)、§19(任務)及§20(運作
方式)等規定辦理。另§33 規定「依
國土計畫規定,於得申請開發許可之
地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
之土地使用,須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
其分類、分級,或於同一種國土功能
分區下,變更其分類或分級者,應依
本章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其中「得
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之正面表列,與
現行僅規定「限制發展地區」不得申
請「開發許可」之負面表列方式更符
合社會期待。
(四)§45 規定「得依第五十四條所定國土
註:§X 指第X 條。11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性不大,因為連921 地震都沒有成功
案例,以日本評估自然遷村需40 年
始能達成;建議應於法條或子法中加
強配套處理。
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訂定優先次序
予以提供獎勵,或以容積移轉方式辦
理,使其符合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
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至徵收部分須依§44「政府為
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
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
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價購或徵收之。」
始得為之。
十二、嘉義梅山太和受災戶:簡秀芽小姐
(一)大自然已承受不住我們過度使用,人
跟自然已失去平衡。我是在山上長大
的小孩,但我發現山上的平衡正在瓦
解。八八水災時,家被土石流沖毀,
全家九人靠著家後方的櫸木跟兩顆
大石頭形成一座孤島,在歷險31 小
時後終於獲救。關於國土計畫法,無
法放到這麼大的視野去看,但如從小
地方去看,可以從現在遇到的問題,
去看到未來。我要回去照顧我家的那
棵救了全家姓命的那棵國寶櫸木,請
所有人彼此疼惜,更要疼惜山林。
(一)洽悉。§6 第二款「國土保育地區應以
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限制開發使
用,對環境劣化地區應加強辦理復
育。」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十三、立德大學資產管理與城市規劃系:邱
仲銘教授
(一)國土計畫法整合的層面相當廣,但過
去的法如果不檢討,現在整合還是沒
用。
(二)國土計畫法第一條很堂皇,「為促進
國土資源合理配置,以有效保育自然
環境…特制定本法」,但優先順序是
什麼?我們對國土的想法是什麼?
從思維到執行面,包括國土計畫法的
退場機制,應先做系統式的規劃。
(一)§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
關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
功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
之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
此國土計畫仍有計畫上位及計畫高
權之機制設計。
(二)本法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
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功能分
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規範土地開
發、利用及保育。至於各國土功能分
區之劃設順序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全
國國土計畫中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
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俾利直轄市、縣
註:§X 指第X 條。12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至於農業
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則相對尊
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亦即本法是國土保育地區優先劃設
後,再劃設其他國土功能分區。上開
政策與所提意見之意旨一致。
十四、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執行長
(一)請問目前國土計畫法草案,如果內政
部自我評分,以得到什麼樣的分數。
有能力解決相關問題嗎?是否可能
超越過去?
(二)請說明國土計畫法過去在立法院受到
什麼樣的阻礙,未來立法民意所需要
之支持,較有著力之空間。
(一)本法之立法重點如下,相較於既有法
令應更具理想性:
1.重新建構國土計畫體系及審議體系一元化
之目標。
2.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塑造良好都會區域發
展環境,應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擬訂
及推動都會區域計畫。
3.為解決一定地區範圍內發展緩慢及特殊
課題等需要,應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及推動特
定區域計畫。
4.國土計畫指導部門計畫。另為避免重複投
資,發揮整體建設效益,一定規模以上之
新興部門計畫,應於先期規劃階段與主管
機關妥予協調。
5.確立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合理配置國土資
源。並得再予分類、分級,分別訂定不同
層級之管制。
6.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建議既有合法權
利保障及補償救濟機制。
7.於國土計畫中指定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區
位。
8.確保效率、永續、公平、公義之民眾參與
原則。
(二)有關權利保障部分已納入ch6 中規範。
十五、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張學聖教授
(一)應該給營建署更多支持的魄力。有關
現有都市計畫區未來擬先變成城鄉
(一)§30 說明四「都市計畫區未來將劃為
城鄉發展地區,其中發展型的都市計
註:§X 指第X 條。13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發展地區,由於部分保育型都市計畫
為何不直接指定為「國土保育地
區」,而要採迂迴方式達成,我想這
是精神上的問題。建議應大刀闊斧朝
對的事情去做,不要遷就現況。
(二)其實農業發展地區是國土功能分區中
之要項之一,但本次公聽會未見農委
會之代表。近年來農委會已進行許多
農業發展地區之研究,其劃設結果,
能不能給國土計畫用;本次公聽會的
意見如果只是片面給營建署參考,其
實意義並不大。同樣的,大家都知道
規劃資訊很重要,但國土資訊系統已
經推動十幾年了,但是到現在資料還
是很欠缺。這些都是屬於跨部會的整
合問題,建議公聽會應該有更多部會
的參與,讓大家的意見得以發揮其功
能。
畫(包括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
區計畫)可直接適用;至保育型的都
市計畫(如大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
依法先納入城鄉發展地區,未來再依
計畫指導檢討變更為其他功能分
區。」亦即都市計畫改劃為城鄉發展
地區,仍應依都市計畫法進行管制。
基本上本法之設計係「寧靜之土地使
用改革」,避免變動太大,增加立法
難度。並於§20 規定「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應擬訂都市計畫或
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訂或
變更。」以逐步落實計畫理念。
(二)本次公聽會之主要對象包括縣市政
府、大專院校相關系所、NGO 團體、
相關技師及公會、慈善團體等,並未
邀請相關學者及政府機關與會。惟公
聽會未設限與會資格,歡迎各界參與
並提供具體建言,會後並會將綜合座
談之意見研處情形,登載於本部營建
署網頁,供各界參考。至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業進行各縣市「農地資源空間
規劃計畫」,並初步指定主、次要農
業用地,未來可供劃設「農業發展地
區」作業參據。
以下為書面意見
十六、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王
松柏先生
(一)建議一、擴大公眾參與,係為實現永
續發展,確保人民公權之方式,依據
貴署國土計畫法(草案)細部條文第
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對於民眾參與機
制規範仍顯薄弱,端詳歐盟法規亦有
所規範,建議本法在§15、§16 中,在
(一)本法有關民眾參與之機制,係分別於
§16 及§17(擬訂國土計畫之各階段)
與§37 及§38(開發許可之個案)訂定
之。相較於國內現行相關法令之民眾
參與規定,已相對周延。對於提升國
人民主法治素養,應具正意義。
註:§X 指第X 條。14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擬訂前及擬訂期間,應確保在每個階
段有足夠時間讓公眾有效參與。
(二)建議二、未來海岸法若立法通,國土
計畫法第十條第五款中規範內容涉
及海岸資源地區範圍之劃設及管理
計畫可能造成法規範間重覆規範之
情形。
(三)建議三、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中,係
指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所
掌握之環境資訊,民眾及權益相關者
是否可主張環境資訊請求權,其立法
行使機制為何?在本法中似無所見
規範於條文,建議予以增補,歐盟法
規範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The Council 中已有
相關規範,涉及民眾之環境資訊請求
權,公部門之處理程序及原則,係可
直接參酌適用。
(二)海岸法係海岸地區之特別法,其性質
類似森林區之森林法、河川區之水利
法、山坡地之水土保持法等,未來海
岸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視需要擬
定「特定區域計畫」,俾利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有所遵循,尚不致
發生重覆規範之情形。
(三)而有關「資訊公開」之意見至為重要,
除§6「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
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外,並將納
入§49「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
之實施辦法」中另訂之。並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功大學建築系:賴光邦副教授
(一)國土計畫法中都會區域計畫,指遵循
全國國土計畫,所訂定都會區域策略
性及協調性之國土計畫。在往後條文
中未訂定其策略擬定及相互協調機
制。
(二)國土計畫法中都會區域計畫與特定區
域計畫劃定範圍與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範圍重疊。其主管機關彼此分
屬中央與地方,若無明確規範,未來
在執行過程將造成困擾。
(一)有關都會區域計畫之劃定程序包括:
§8「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都會
區域計畫範圍內之地方政府首長、中
央機關、民意機關、人民團體及學術
機構代表,研議都會區域計畫之相關
參與人員身分及職掌。」、§10「三、
都會區域與特定區域計畫範圍之界
定及發展構想」、§11「都會區域計畫
之內容」。
(二)§5 第三款「都會區域計畫:指遵循全
國國土計畫,所訂定都會區域策略性
及協調性之國土計畫。」及第四款「特
定區域計畫:指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所訂定跨行政區域或一定地區範圍
內解決特殊課題之國土計畫。」二者
之目的、內容、性質與對象均有所差
註:§X 指第X 條。15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都市計畫地區內農業區與非都市計畫
地區農業用地,兩者在國土計畫法
中,應予重新定義。否則城鄉發展地
區與農業發展地區發展目標相左。
異,前者係為提升都會區之競爭力,
而後者係為解決一定範圍內之特殊
問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
要擬訂。
(三)§30「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仍
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
制。」,同條說明四「都市計畫區未
來將劃為城鄉發展地區,其中發展型
的都市計畫(包括市鎮計畫、鄉街計
畫、特定區計畫)可直接適用;至保
育型的都市計畫(如大台北水源特定
區計畫)依法先納入城鄉發展地區,
未來再依計畫指導檢討變更為其他
功能分區。」亦即都市計畫改劃為城
鄉發展地區,仍應依都市計畫法進行
管制,尚不致發生所提意見之情事。
十八、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鍾坤利工程

(一)國土計畫法(草案)依內政部之說明係
程序及整合面向之立法,且範圍涵括
陸域及海域,故建議可就各部門或計
畫層次而言,應於法中明確定立整合
機制或想法,並強化其位階。
(二)於未完成立法前,應再就現行法令及
政策工具加以檢討,並研擬可行具體
行動方案,且能銜接未來國土計畫之
推動。
(一)本法之訂定目的與功能,並非取代既
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而係基於
「重疊管制」之原則,共同維護土地
之適性發展。且各部會之權責各有分
工、專業亦有所不同,涉林業經營管
理者應依「森林法」、河防及水道治
理應依「水利法」、棲地保育應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之管理應
依「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辦理。且§
28「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
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
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
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因此
國土計畫仍有計畫上位及計畫高權
之機制設計。
(二)本部營建署刻研擬「推動縣市擬訂區
域計畫方案」(草案),並擬編列經費
補助擬訂「縣市區域計畫」,俾利未
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接軌。
註:§X 指第X 條。16
發言意見(依發言順序) 研處情形
(三)目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對國土空間皆
有調查之基本資料,惟對於資料的整
合及運用未與空間或土地部門有效
連結致未能依現況進行管制及規
劃,建議現階段可由內政部先予以整
合後,並提供給各地方政府或相關學
術機構或單位,以為規劃或決策之參
考,俾利國土計畫法之配套推動。
(四)有關未完成立法前之推動機制,如成
立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請補充明確
之推行方式或方案,並說明如何輔助
地方或區域推動整合性規劃。
(三)§49「為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
統,定期從事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
用監測;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
要之資料。」與所提意見意旨一致。
(四)有關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推動,本
部營建署刻研議將依區域計畫法§18
(組成)、§19(任務)及§20(運作
方式)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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